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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限制人民入出境恐影响治安 调局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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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十二日电)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在一件判决中认定,办案期间有权对被告限制出境的“权责单位”是指检察官,并非调查局等调查单位,调查局今天举行例行经济犯罪防制会报时,建议内政部邀集法务部等单位会商,研议修法,将调查单位也列入,否则日后恐影响办案。

全案缘起于国安局前会计长赵存国因涉国安密帐案,先前遭调查局限制出境,赵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调查局败诉;法官认为,入出境及移民法中,赋予“权责机关”对涉有重大刑案或经济犯罪嫌疑者,可以限制出境,但在刑案侦办中,“权责机关”限于检察官,调查局无权直接发函给境管局作出境限制。

调查局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就赵存国案的法律见解如获其他法官支持,将改变调查局可直接限制受调查人出境现状,为避免影响日后办案,相关单位应尽速研商修法,将司法、军法或司法警察机关也列入“权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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