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廣李昌玉聲援因反對迫害法輪功被勞教的濟南律師劉如平

濟南律師劉如平入獄 孫文廣李昌玉聲援


附錄:劉如平:立即停止對學員的強制“轉化”

孫文廣、李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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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訊】濟南律師劉如平11月25日在海外網站上發表了《立刻停止對***學員的強制“轉化”》,12天之後,12月7日被拘捕,7天之後,2005年12月14日被決定勞動教養1年3個月。押送王村勞教所勞教。

**劉如平簡介**

劉如平1961年出生,系山東濟南市人
1982年畢業於山東農業大學農經系,
1993年考取律師資格証書,任長清天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3年到濟南舜天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
2005年12月被拘捕,並勞教一年三個月。

劉如平為人正直,深受工作單位和街坊鄰居的誇耀,在家中是妻子的好丈夫,父母的好兒子,子女的好父親。劉如平被關押勞教之後,他的家人以淚洗面,不知何處訴冤

**必須停止強制思想轉化**

劉如平所寫《立即停止對** *學員的強制“轉化”》認為,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的權利﹔他揭發批判了有關當局,對公民的信仰強制“轉化”的違法性、綁架公民到“轉化班”的非法性,將公民關進勞教所“轉化”和強制“轉化”行為的實體違法性。

劉如平律師的文章是在捍衛法律的的尊嚴,人道的尊嚴,人權的尊嚴,這完全是一種正義的行為。

劉如平揭露有關當局,把眾多不同信仰的公民,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強制綁架到“學習班”進行思想轉化的事實。

**迫害不同信仰者,制造“信仰罪犯”**

公民因為信仰問題被剝奪了權利,進了“轉化班”或勞教所,使他們完全喪失了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向外界披露真相的權利。不准律師為這些人做代理,法院也不為這些人的維權訴訟立案。

只要被綁架者承認了信仰錯誤、思想錯誤,或者辱罵了自己崇拜的偶像,就能夠馬上被釋放回家。如果被關押者不認錯,就繼續關鉀,每天還要收取100元的食宿費用,看管人員還時時用勞教判刑進行威脅,說明這完全是對信仰自由的迫害。

“信仰罪犯”是中國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和21世紀之初,在中國最嚴重的踐踏人權的事件,涉及數以百萬計的不同信仰者。

劉如平先生,出於他律師的良心、出於他職業的道德,大義凜然,堅持正義,揭露真相,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其行為光明磊落,可歌可頌,我們對他表示敬意和聲援。我們要求有關部門立即釋放劉如平。

22005年12月24日於山東大學

【附錄】
劉如平:立即停止對** *學員的強制“轉化”

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口號下的今天,對***學員的迫害仍然是游離於國家法律之外,比如對***學員維權案件法院不立案、不准律師代理,對***學員的處罰、強制“轉化”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所有這些“是公開的、毫無遮攔意義上的逆規則行事”。更為令人痛心的是執法者視這種野蠻踐踏規則為尋常事,天天在背著良心、葬送道義、蹂躪正義之法進行著所謂的“執法”。這裡僅談對***學員的強制“轉化”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是一種嚴重的踐踏法律的違法行為。因此,強烈呼吁政府停止對***學員的強制“轉化”。

一、強制“轉化”行為的程序違法性

99年7.20以後,大部份強制“轉化”是通過各種“轉化班”(或名法制培訓中心)和勞教所進行的。** *學員都是被綁架進去的,這種綁架是隨意的,或秘密抓捕,或因請願、發材料而被綁架。

1、強制綁架到“轉化班”的非法性

強制綁架到“轉化班”的***學員,綁架者從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學員的來和去從未接到過任何法律手續。面對這種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學員手裡沒有任何書面証據。比如,濟南市長清區農村一女老年** *學員由於在5月13日僅因在家放了一挂火鞭,被惡人舉報,被長清公安局和長清610綁架到濟南市“轉化班”(濟南市法制培訓中心)強制“轉化”20多天﹔歷下區一女老年***學員在千佛山發真象資料時被綁架到濟南市“轉化班”。綁架她們都沒有任何手續。她們是罪犯嗎?不是,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她們是公民,然而只因為***學員身份而被強制限制人身自由、強制被“轉化”。

我是於10月17日晚在張貼《法輪大法公告》時被長清區公安局東關派出所綁架,18日晚以“利用××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名義拘留於長清看守所,10月25日以“犯罪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予以釋放的同時,又被長清公安局反××偵察大隊綁架到濟南市轉化班強制轉化,11月14日我父親在焦慮悲憤中去世,村委會擔保我發喪一星期,現我流離失所。在看守所公安沒有給我拘留証,隻給了我釋放証﹔綁架到轉化班沒有任何手續。

2、勞教所“轉化”的違法性

如果在轉化班不轉化,那麼就會轉到勞教所進行封閉式強制轉化。

現在國內許多有識之士都在強烈呼籲,勞教制度存在是違法的、勞教制度應當立即取消!目前,勞教所已經成為公安局非法操作關押行為的自留地和610任意迫害***學員的黑窩。現在,勞教制度已經非常明顯的嚴重的違反了《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法》第十條及《立法法》第八條之規定。剝奪一個公民可長達三年的人身自由,對被剝奪人身自由者而言,是沒有任何可以陳述、申辯及聽証的程序。當一個勞教決定送到被處罰者手中時,即被送進勞教所。被剝奪自由後的被勞教者的所有救濟途徑都形同虛設。這在法治文明的社會裡是不可思議的事。在包括警察在內的全體公民都知曉勞教制度違反憲法、基本法律、違反現代法治文明的情勢下,繼續其存在和維持,有違我國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精神,有違建設和諧社會的政府目標。

二、強制“轉化”行為的實體違法性

所謂“轉化”是轉化***學員的思想、信仰、觀念,***學員是一批要做好人、要做更好的人,思想高尚舉止文明,你要轉化他(她),你要往哪裡轉化他(她)呢?“轉化班”沒有課程表,沒有培訓計劃,時間可長可短,每天放光盤強制洗腦“學習”,強迫寫心得材料。強制“轉化”還在於強制被轉化者自己拿錢交“轉化費”,每天高達100元。而“轉化”行為的可笑性和荒唐性就在於,***學員的一句話或者是否寫“三書”,不管是否違心的說和寫,就可以決定自己是立即回家還是判刑、勞教或加刑期,這是執行的什麼法律,罵***罵師父就可回家,不罵***不罵師父就不能回家,這是法律嗎?沒有這樣的法律。這是玩幼兒游戲。這是文明政府的恥辱,這是執法者的恥辱,這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悲哀,這是對有五千年古老文明古國的褻瀆。古今中外沒有任何國家荒唐至此!

我們知道,無論是在制定法系國家裡,還是海洋法系國家裡,刑法所調整的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類人的身份,這已是全世界普遍的刑罰文明成果。我國的刑罰也吸收了這一成果。然而,客觀事實是大量修lian***的公民是因為其具有***人員的身份而被綁架強制“轉化”或被治罪。這是對現代法治文明的反動,是對現行刑罰原則的野蠻踐踏!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由此可見一斑。因此,強制“轉化”是違反憲法原則、違反刑法原則的嚴重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作為一個律師,我忠實於法律,維護社會正義,強烈呼吁政府停止對***學員的強制“轉化”,這不僅是一個有脊梁的中國人的良知,也是配做一個法律人、一個中國律師最基本的使命。

濟南律師劉如平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見明**2005年11月25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1/29/67386.html)

(12/25/2005 3:4)

來源:新世紀 www.ncn.org 轉載請注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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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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