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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通過最低稅負制 海外所得納入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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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九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徵範圍,但授權行政院最遲於民國九十九年實施;個人課稅所得額門檻為新台幣六百萬元,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企業課稅所得額門檻為兩百萬元,稅率為百分之十到十二。

財政部長林全日前說,若明年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第一年將可增加約一百一十餘億元稅收。

立法院院會下午通過備受各界矚目的最低稅負制,在企業部分,課稅所得額門檻為兩百萬元,稅率為百分之十到十二,但授權行政院視經濟環境訂定。

在個人部分,課稅所得額門檻為六百萬元,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林全說,將有一萬五千人到一萬六千人適用最低稅負制。

法案也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香港、澳門所得及原本就包括在內的中國大陸所得,一律納入課徵範圍,個人須主動申報,即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範圍,但海外所得可有一百萬元扣除額,且於民國九十八年開始施行,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從九十九年開始施行。

為避免重複課稅,法案規定個人海外所得,若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部分可扣抵,但須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或其他經認許機構的簽證。

此外,經濟部於初審時極力爭取已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保障得免稅的信賴保護原則,立法院院會也照案通過,即已受促產條例保障的廠商,最長仍可有十二年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經濟部應於一年內修改促產條例,並檢討有關「五年免稅」及「投資抵減」的重複免稅現象,儘速提出改進方案,政府並須視實際運作狀況,每兩年檢討一次最低稅負制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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