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銀波:推動民間資訊公開

──開闢大陸資訊公開之路(3之2)

楊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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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8日訊】2001年4月1日,日本《資訊公開法》正式施行。這是一部在東亞地區有關「民間資訊公開」方面相當優秀的法律。所謂民間,即公民化、社會化、市場化乃至全球化。日本東京金融市場就是一個很好的典範:它明確規定出有利於市場的限制和規則,增加條例和規則的透明度,運用高效率的運輸和通訊系統,提倡世界性的文化,鼓勵國家和社會借鑒一切良好制度。「東京經驗」提醒中國大陸的所有金融地區,我們需要的是一個真正有活力的、公正的社會和市場,對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應有相當的包容力,因為金融市場的強弱、機能的高低,取決於世界高質量的金融機關能在多大程度上前來參與,而前來參與的各金融機關的作用又取決於它們能在多大程度上自由發揮其潛在能力。

我們大陸呢?在大陸未來的50年內,我們的現代化目標是城鎮化、信息化和知識化。2000年~2010年,我們要基本完成工業化和城鎮化,其主要途徑是「移植」國際經驗、港臺經驗和沿海經驗。這就意味著作為大陸發達地區的先行者──沿海地區,要在這10年時間內基本完成資訊化和基本普及高等教育,使民主化取得進展,然後一直到2020年,使整個大陸實現全面資訊化和全面民主化。

是的,民主,也只有民主,才是民間資訊公開的真正捷徑。有關「民主」,我國憲法第2條、第35條、第41條、第47條在人民的管理、評、建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方面都有提及,但是這些法規本身就有問題:這當中沒有提到人民的知情權和政務公開化。假如公民不擁有資訊,也就無從發表確切的言論和正確從事社會活動。這便使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公民擁有個人自由大打折扣,憲法所述成為名副其實的空話,「民主」就成了無稽之談。

與民主相配的是大量民間社團組織的存在和發展。民間陣營是民間信息的真正權威者。然而在大陸,與民間陣營針鋒相對的,就有《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此法共有簡簡單單14條(僅1,095字),關於「非法民間組織」的說法令人啼笑皆非:「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被撤銷登記後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我們要質問的是:誰批准?誰撤消登記?誰判定?憑什麼判定?如此主觀隨意的、不透明的法律竟然堂而皇之地出台,實為民間資訊公開之頭等大敵,致使「民主」形同死胎。

其實,即便是在享有「東方之珠」美譽的香港,其「民主」實質也遠未達到。正如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教授程映虹所說:「香港的政制基本上延襲了英國治理下的一套。它保障公民的自由,但是沒有建立起民主機制。民間社會缺乏受法律保護的影響政治和立法的渠道。英國人對香港欠下了一筆債。」我們作個假設,如果這次港府果真強行通過23條,那麼香港人民怎麼辦?是像1989年6月4日那樣用鮮血來抗議嗎?

看看美國吧。根據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統計,美國共有130個社區,分佈在26個州,代表人口1,300萬。這些民間社區可以通過市議會、市政會等地方立法機構抵制惡法。也就是說,美國的個人自由可以通過民主機制的制度安排,「和平」地得到保障。在這一點上,香港確實尚處於初始階段,大陸則更不待言。

綜上所述,大陸的民間資訊公開應借助於自發壯大民間組織和民間媒體,大力發展私有經濟,大量開展民間維權活動,呼籲廢除或修改《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堅決抵制那種「政社合一」、「農兵學商五位一體」的社會組織形式。同時,按循序漸進的原則,香港一步步爭取美國人的自由(即法治下的真正自由),沿海一步步爭取香港人的自由(即香港人過去在英國人治下的最好最高形式的自由),內陸一步步爭取沿海人的自由。最後,我希望海內、外所有民主人士都團結起來,以平等姿態全力敦促大陸政府積極建立民主制度和權力制衡制度,徹底保障大陸公民的參政議政權利和個人自由。

--轉載自《民主論壇》網站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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