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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罹憂鬱症夫欲離婚 法院判決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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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五日電)台南縣一康姓男子因廖姓妻子罹憂鬱症及情感性精神病,知悉妻子疾病難以完全復原,即以諸般手段意圖與妻子離婚,一審法院一度以兩造婚姻生活「發生重大破綻」為由判決離婚,但二、三審法院均認為兩造婚姻難以維持須究責於男方,男子興訟離婚於法不合,判決不准離婚確定。

康姓男子與廖姓妻子在民國八十三年結婚,至八十八年發病前,與妻子感情尚篤並共同育有二男一女,但在廖女因精神疾病接受治療間,康男卻以對廖女施暴、協議分居及不讓她看小孩等方式,一再刺激廖女,使廖女因思念子女發病,除多次意圖自殺外,更在精神耗弱時以恐嚇方式要脅康男,宣稱要與他同歸於盡。

康男因此以個人及子女生命遭受嚴重威脅,婚姻生活出現難以維持重大事由為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雖然認為廖女所為及所患疾病尚未構成﹁意圖殺害對方﹂及﹁重大精神疾病﹂等法定離婚要件,但仍以兩造當事人間﹁有發生重大破綻﹂,婚姻生活顯難以維持為由,判准兩人離婚。

廖女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合議庭審理並邀請專家證人鑑定、作證後,認為廖女所罹憂鬱症,經藥物及心理治療後,可使病情穩定,但康男不僅未體會夫妻應互相扶持的道理,反而多方刺激使廖女發病,兩人夫妻生活難以維持,康男應負主要責任,依民法規定,僅廖女有權向法院請求離婚,判決康男敗訴。

全案經最高法院合議庭審理,駁回康男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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