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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共共識是否侵政府職權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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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銘坤台北一日電﹞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台灣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曹爾忠自行與中國大陸簽署「福州馬尾馬祖關於加強民間交流與合作的協定」,引起軒然大波。最後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和曹爾忠溝通後,定位「協定」的簽訂係非官方、非經政府授權的行為,只是民間為推動小三通所做的溝通,爭議才告落幕。

但部分在野黨立委私下與中國簽協定的狀況,顯然沒有就此告終。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率領的中國參訪團,日前與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舉行工作會談,擬出十點共識,幾乎涵蓋所有兩岸間民間交流的問題,包括航運、農業、台商保障協定、大陸人民赴台旅遊、兩岸新聞交流以及進一步開放大陸金融市場等。

江丙坤一行人和中國官方舉行會談,陸委會主委吳釗燮認為可能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和第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

第五條之一明定「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定。」

第三十三條之一明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對違反上述兩條條文的行為,明定罰鍰、有期徒刑等罰則。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表示,兩岸談判是政府職權,法律明定非經政府授權,不能私自與中國談判,法律規定很清楚,私自和中國談判達成共識,可能已經涉及違法。

他表示,除了法律責任,政治責任更嚴重,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台灣百萬人上街頭反對,國際輿論對中國一片撻伐,國民黨此刻和中國共產黨談判,是干冒台灣人民大不諱;干冒國際大不諱。

民進黨團書記長陳景峻表示,依法本來就要經過政府授權才能與中國談判,江丙坤等人沒有獲得政府授權,與中國簽定十點共識,在兩岸不對等的情形下簽定共識,以後要如何落實共識?反分裂法明定「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江丙坤簽的共識是要叫台灣以中國的一部分的地區身分執行嗎?

不過,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江丙坤和中國談十點共識沒有嚴重到有違法的問題。江丙坤談成十點共識是政府做不到,公權力在政府手上,談了以後要不要接受由政府決定,政府不做,談了共識也沒有用。

從多年前的曹爾忠簽協定的爭議,到江丙坤率團赴中國訪問與中國官方達成共識引起的風波,關鍵都在於沒有先取得政府合法授權。如果有授權,即使是民間團體簽的協議,政府一樣執行,像兩岸台商黃曆新年包機即是顯例。

兩岸關係是國家大事,甚至可說是國家最重要的一件事,處理兩岸問題更要依據體制、依據法律,小心行事。朝野再怎麼競爭,內部再怎麼不和,對外、對中國仍然必須採取一致立場,否則翻了台灣這條船,全民受害將不分朝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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