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寒﹕從軟禁趙紫陽案證偽法制專家和合先生的法學素養

高寒

人氣 1
標籤:

【大紀元4月16日訊】(一)

和合网友是网上的一位“法制”愛好者。他對“法制”的熱衷和把玩,几乎到了言必稱“法制”、文不离“法制”的地步。從他那一篇接一篇論述“法制”的大塊頭長文,到他与人辯論時總忘不了來點“法制”術語蓋帽,再到他個人网站上堆砌得花花綠綠“法制”資料,不由得不讓人肅然起敬,以為真是遇到一位法制專家了。

毫無疑問,中國目前既缺法制,也缺法制專家。中國的現代化轉型對于法制的呼喚,已到了嗷嗷待哺的地步。但須知,世界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制,無論從歷史前提還是邏輯前提,都首先是從限制或剝奪君權、限制或剝奪專制特權而誕生的。它在今天中國的意義,就是必須取消中國共產党的任何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這于國內法學界几成共識,分歧只是實現的步驟。而象和合這樣,傾全力為統治者的每一個違法行為辯護,并將其典型的“人治”、典型的違法犯罪行為公然包裝成“法制”來辯護,在這個网上,還只有那位公然叫囂要為專制“盡孤忠”的小丑可以与之媲美——不,媲丑。

法制,即制度化的法律体系,其涵蓋立法、執法、司法、釋法、修法的全過程,并憑借國家強制力而保障實施。法制的起源与國家的起源同步,人類歷史上有多少個類型的國家,就有著多少個類型的法制。如有奴隸主法制、封建帝王法制、法西斯法制和憲政民主制法制等等。由第三國際所建立起來的一党專制法制,實際可划歸為法西斯法制的一個亞种,盡管其政權發生學上的意義有所不同。

网上任何一位网友只要一提到“民主、自由、人權”,和合先生就忙不迭地要打出他的“法制”旗幡与之對抗。殊不知,當今“民主、自由、人權”的題中應有之義就是憲政民主制,而憲政民主制也就恰恰是現代意義上的法制。由此可見,和合网友所一再強調的抽象“法制”与抽象“民主”的對立壓根儿就不存在。無論何人在今天的中國一提到法制,首當其沖面對的就是:您是說的哪一种法制?是一党獨裁制度下的法制呢,還是憲政民主制度下的法制?二者必居其一。至于刻意將民主先歪曲為無政府主義,然后再借聲討無政府府主義來聲討民主,從而借鼓吹抽象法制來掩飾其鼓吹專制法制,則不過是网上專制辯護士們常常玩弄的一點网戰小伎倆罷了。

不過這种障眼法,近來則在“非法拘禁趙紫陽”一案的辯論中則徹底現出了原形。

(二)

本來,對于和合先生的牛皮烘烘,對于他從未嚼爛過的那法學術語大轟炸究竟值几斤几兩,本人向來心中有數,故從不屑正視一眼:一般各練各的攤也就得了。可此君近來有點利令智昏,不清楚自己肚里究竟裝得有几碗干飯,居然敢頻頻主動出擊,還大言炎炎地將所夸海口貼在腦門子上:“本人接受任何挑戰!”“我是不會回避任何問題的!”“本人討論的重點就是定義、事實、和邏輯這三點”等等,等等,真讓人有一种牛二叫陣之感。

既然和先生如此不甘寂寞,那就是騾子是馬拉出來遛溜達遛達吧,誰讓您要撞在我槍口上呢?

行啊——既然您不肯接受我的“拿點像樣貨色來”的建議——本人現就以您得意洋洋為中共軟禁趙紫陽案辯護的“六點論述”為槍靶,來掂掂您這位“法制專家”及其所鼓吹的所謂“法制”是真是偽吧。

和合先生說:

“為中國政府辯護是促進中國法制發展的最好方法之一。”“中國政治缺少的最重要東西之一,就是:政府用律師為自己辯護。”然而,自告奮勇站出來為中國政府辯護,以擔當中國政府辯護律師為己任的和合先生,其大嘴一張,吐出來的第一串字眼,就立竿見影、也淋漓盡致地凸現出此公居然如此毫無最起碼、最基本、最ABC(al)和最入門(al)的法學素養。

請看和合先生為中共政權辯護的第一條理由:

“1、軟禁趙紫陽,絕對不比美國建國初,‘軟禁’黑奴更加侵犯人權。黑奴是被奴隸主強迫軟禁的。趙紫陽是和中共有契約,接受党的党章、遵守党的紀律,如果犯錯誤,接受党的處罰的。趙紫陽被軟禁自己并沒有提出任何法律控訴。”

駁:

第一、難道可以說,美國建國之初有軟禁黑奴的歷史,今天中共軟禁趙紫陽就合法啦?這都瞎扯些哪跟哪的事体啊?

第二、中共党章中有軟禁党員的“契約”嗎?今天的中共敢有這樣的“契約”嗎?不僅沒有,反而還有這么一條:“党內不准用超越党的紀律或違犯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党員。要絕對禁止采用林彪、‘四人幫’的封建法西斯手段解決党內問題。”(《關于党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所以呀,小心您的主子把您這位不稱職、也不爭气的二杆子律師,蹩腳辯護士給炒魷魚了。

第三、非法拘禁公民案,在中國屬于公訴案件。而受害人“沒有提出任何法律控(告)訴”,僅僅只是自訴案件或民事案件不得成立的一個要件。一個在网上咋咋呼呼了這么多年“法制”、又大言不慚以律師自居的同志,居然連公訴、自訴案件的過經過脈處都分不清楚,居然拿了自訴案件的成立要件來否定一個公訴案件之成立,如果沒有一個馬甲作掩護,請問您這偽法制專家不丟死個人嗎?

再看和合先生為中共政權辯護的第二條理由:

“2、軟禁也可以是一种合法的懲罰方法。例如,賴昌星現在就在加拿大接受軟禁。”

駁:

第一、軟禁“可以”合法并非事實合法。一個法學理論上的或然“合法”概念要轉化為司法實踐上的必然“合法”律令,這中間的坡坡坎坎,絕非您這位偽法學專家嘴巴兩塊皮翻一翻來得那么輕松。

第二、“賴昌星現在就在加拿大接受軟禁。”与中共非法拘禁趙紫陽毫無因果聯系,不僅談不上必然因果聯系,就連或然因果聯系都談不上。這里唯一可以談得上的就兩個字:胡扯!

第三、賴昌星現在加拿大接受軟禁,人家加國政府可是拿得出根据加拿大的移民法和(或)其他什么法的第几章第几款第几條,可以請中國政府的辯護律師和合先生試一試拿出哪怕一個字一個標點的軟禁趙紫陽的中國法律依据來嗎?

第四、這里,無論是從“合法”的定義、還是從加國實施合法軟禁与中國實施非法軟禁之事實、抑或是從“可以”合法与事實合法之間、賴案与趙案之間的邏輯關系,都無一不將和合先生的豪言壯語——“本人討論的重點就是定義、事實、和邏輯這三點”——從兜底打翻。

再請看和合先生為中共政權辯護的第三條理由:

“3、如果按照西方的法制,趙紫陽涉嫌泄露机密罪。例如,克林頓拉鏈門事件中的林達。特里普,就是因為把不該泄露的信息泄露出去,從而遭到逮捕判罪。

“泄密是一种違法行為。并不一定要求所泄露的一定是國家机密。凡是你工作中要求你保密的信息,哪怕可能會在正式場合公開,但是,只要是沒有通過法定程序而被私自泄露,那么,都可以被判泄密罪。

“最近,還有美軍因為向媒体泄露了士兵虐待伊拉克囚犯的信息,而遭到起訴的。這就是因為,他們泄露了自己工作中不允許泄露的信息。這和這些信息是否國家机密沒有關系。”

駁:

第一、“非法拘禁公民趙紫陽案”的要害,是“非法拘禁”四個字。您若要反駁,就應當針鋒相對在“合法拘禁”上下功夫。但是,您偏偏不(不敢?不愿?不能?不甘?),而是去大侃特侃被非法拘禁者是否犯罪。

好吧,本人就先退一万步,暫且依從了您,姑且認為趙紫陽犯了您所謂(律師當庭造謠!)的“泄密罪”。那么,我要問,這就可以成為中國共產党可以拘禁他人的理由嗎?請給出中國的法律,其中哪一法哪一條授權了中國共產党、或它的中央委員會、它的政治局、它的政治局常委和(或)它的總書記有權拘禁他人?此其一。

其次,難道當事人的有罪,就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否證嗎?即使在中國現行法制体系下,任何個人的任何行為——即使是殺人犯、死刑犯——均不能构成任何其他人可以不經公檢法司法程序便自行獲得拘禁權的依据。因此,超越司法程序拘禁公民或他人——除了對正在實施的犯罪之即時制止和進行中的扭送警方之极短暫期限——就是犯罪,而不管被拘禁人本身是否另外負有刑責。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明确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机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机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關、團体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請問中共政權的蹩腳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這一條中關于無權行使逮捕、拘押、定罪權的“其他任何机關、團体和個人”,是否包括中國共產党及其中央委員會、政治局、政治局常委和總書記?如果不包括,請給出法律依据;如果包括,那么中國共產党不經公檢法的法定程序,無期關押公民趙紫陽致死,是否違法和触犯刑律,是否在公然地踐踏自己制定的法律和法制?從而是否在您所一再鼓吹的“法制”中理當治罪嚴懲?

又看和合先生為中共政權辯護的第四條理由:

“4、趙紫陽在處理六四問題時,的确犯有錯誤。這一點,本人在文章‘趙紫陽懂得什么是民主与法治嗎?’中,進行詳細論述。”

駁:

在一個該談“罪与非罪”的場合,竟然來侃“錯与非錯”。如此一個置“定義、事實、邏輯”于全然不顧的人竟敢臉不紅、心不跳地聲稱“不會回避任何問題的!”、“本人討論的重點就是定義、事實、和邏輯這三點”,其城牆倒拐般的臉皮,真足以讓山河為之汗顏。

還請看和合先生為中共政權辯護的第五條理由:

“5、擴大人權的范圍和概念,是需要通過發展法制來進行推動的。即便中國目前的這一行為不完全符合高級的人權概念,也是可以通過發展法制來進行完善的。

你提出的這一事件,的确是有意義。我認為,中國政府應該尋找更加法制化的方法,解決類似趙紫陽的問題。美國連蓄奴制都可以通過發展法制得到解決。中國也是可以通過發展法制,解決類似趙紫陽的問題。例如,關于孫志剛案件,就促進了中國法制的發展。”

駁:

第一、似乎終于開始不得不正視點問題了。不過,是否僅僅在口頭上認可法制,得用正擺在您面前的這個案件來檢驗,請問鼓吹“法制”不遺余力的和合先生,您是否認為,依照《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等;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有關非法拘禁罪之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有關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之規定,第二百五十二條有關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罪之規定等,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有關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關、團体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之規定等等相關中國現行法律,治軟禁趙紫陽一案的主要責任人江澤民、李鵬一個“非法拘禁罪”,是符合法制的呢?

第二、很好,也得謝謝您提到孫志剛案,以及此案對中國法制進步的意義。可該案對中國法制的促進,首先是從懲罰該案中的一批犯罪分子開始的。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先生也不得不承認,趙紫陽案也必須首先從懲罰該案中的犯罪分子如江澤民之流來開始,才可能促進中國法制的進步呢?如果是這樣,作為第一步,那就首先請和合先生立即改對當事人的無罪辯護為恕罪辯護。

最后,來看和合先生為中共政權辯護的第六條理由:

“6、為中國政府辯護是促進中國法制發展的最好方法之一。這是讓中國政府學會用法制的思維和方法解決問題,而不是用權力解決問題。讓中國政府學會用法制原理為自己辯護,而不是用槍炮為自己辯護。

“中國政治缺少的最重要東西之一,就是:政府用律師為自己辯護。”

駁:

第一、這里,無論是將“法制”与“權力”,還是將“法制”与包括“槍炮”在內的國家強制力對立起來——就象和合先生一貫的思維那樣,將“法制”与“民主”、“人權”、“自由”等等對立起來——都在在顯示出,這位成天將“法制”喊得震天价響的飽學之士,對法制概念、法制邏輯、法制歷史和法制實踐的惊人無知和一竅不通。須知:世界上從無离開國家強制力的法制,离開了國家強制力也就無所謂法制不法制。

第二、對于您這位浮語虛辭、區聞陬見,空有為中共辯護之凌云志,卻并無辯護中共之真本領者,依我之見,“促進中國法制發展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將您這位网上“法制大師”立刻毫不猶豫地送進普法掃盲班,以免天下人恥笑中共政府竟然無人。

(三)

證偽畢。謝謝和合先生!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400訪民八寶山祭趙 清明節北京便衣密佈
組圖:清明節北京街頭警車嚴陣以待
洛城週六清明集會 悼中共暴政冤魂
紐約將舉行《他終于自由了》新書研討會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