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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資訊延遲揭露 疑雲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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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台行政院金管會調查聯電與中國和艦半導體公司之關係,發現聯電在今年三月四日董事會已通過和艦關係屬「公司重要經營策略」,並於三月十七日揭露相關訊息,而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在三月二十一日才登報指和艦將回饋聯電十五%股權,這些資訊揭露過程是否合法是調查重點。

金管會特別點出證交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證交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日二天內公告申報,違反者,得依證交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對其負責人課以罰鍰。

此外,依據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規定,發生公司財業務重大影響之事項,應發佈重大訊息,違者依同處理程序第九條課處違約金。

金管會主委龔照勝表示,違反資訊揭露相關規定者,罰則是處以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到二百四十萬元;另外則有違約金的課罰問題。

有關社會各界關切的聯電是否投資和艦?是否提供技術給和艦?是否轉單給和艦?以及取得和艦十五%股份等問題,金管會表示,曹興誠對這些疑問的說法是:公司及高階主管均未投資和艦公司,且只對和艦提供一般事務及管理諮詢,並無技術移轉情事。

金管會轉述曹興誠說法表示,和艦同意回饋聯電十五%股權,是聯電與和艦的初步協議,聯電是否赴大陸投資和艦,還要取得經濟部投審會核准。

熟悉證交法人士指出,這些結果顯示,金管會看起來並無能力釐清聯電投資和艦的事實,只能處理三月四日聯電董事會通過與和艦關係為「公司重要經營策略」,但遲至三月十七日才公告;另外,曹興誠在三月二十一日登報指和艦擬回饋十五%給聯電,事前決策過程也未揭露公告,這些都可能涉及違反證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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