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實地考察中國人權 報告摘要

聯合國對中國人權的關注領域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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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訊】(八)關注領域

工作組上次報告中提出的建議一項也沒有得到落實。刑法沒有對“危害國家安全”一詞加以界定,沒有采取立法措施來明确豁免那些和平行使《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權利的人的刑事責任,對于送交勞教的程序也沒有設置任何實際的司法控制。

有關司法剝奪自由的規則和做法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標准。警方未經司法批准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太長,在偵查期間負責批准逮捕的檢察官的地位不符合有關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的要求。此外,由于檢察院是刑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因此在決定逮捕事項時缺乏必要的公正性。

對于行政拘留包括以勞動教養和精神病收容為目的的拘留來說,不存在任何真正的提出异議的權利。對送交勞動教養提出异議的途徑不符合國際法的要求。

由于沒有任何法律對“國家机密”加以明确界定,工作組對于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時公安部門、監獄行政當局或檢察院頒布的規定限制辯護權的情況表示擔心。

( 九 )建 議

本著協助中國改進保護人民不被任意拘留的制度的目的,工作組特提出以下建議:

(a) 應該重新審議有關刑事拘留的法律。要么對授權做出逮捕決定的檢察院賦予必要的獨立性,以便符合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的標准,要么把下令或批准逮捕的權力從檢察院轉移到法院;

(b) 在所有以行政手段剝奪自由的案件中,應當承認向法院提出异議的有效的權利、拘留的合法性和由律師代理的權利;

(c) 工作組認為以下各點是達到國際標准的最低要求:

(一) 對所有引起勞教的行為,都應該依法做出明确規定;
(二) 依法規定并就每一案件認真落實正當程序要求,如有關人士本人親自來到主管机關并由其听審、對送交勞動教養的決定提出辯駁的机會、由律師代理的權利、對不利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等等;
(三) 如當事人提出要求,法庭應該切實地審查其案件;
(四) 應大幅度縮短勞動教養的時間;
(五) 決不能用勞動教養制度來懲罰和平表達意見或信仰的人;

(d) 應當依法嚴格規定違背當事人意志接納和強制收容据稱患有精神病的人或戒毒的人的條件。考慮到精神病患者的狀況十分脆弱,這樣的法律應當訂有防止任意性的有效保障措施。應當授權法院根据請求審查違背當事人意志將人送進精神病院的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

(e) 被指控的人常常援引其言論、宗教或信仰自由、結社或集會自由或參与從事國家公共事務的權利,作為他們行為和免于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据。工作組因此建議,對這一問題應优先考慮与之相關的利益沖突問題,應當在認真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之后做出決定,同時對個人的權利問題給予應有的重視。刑事立法中諸如“扰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破坏國家的統一和完整”、“破坏公共秩序”、“影響國家安全”等种种具有模糊性、不准确性或總括性內容的定義,不應該用來懲罰和平表達《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予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行為。

(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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