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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修正境外航運中心設置辦法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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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四日電)台灣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修正「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查照案;作業辦法修正後,將擴大境外航運中心的作業範圍至自由貿易港區,承運貨物也擴大至可載運中國大陸與第三地的進出口貨。

立法院今天初審過修正「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查照案,作業辦法修正重點包括:

將境外航運中心的定義明確化,並擴大境外航運中心的作業範圍至自由貿易港區,承運貨物除轉運貨外,也擴大至可載運中國大陸與第三地的進出口貨。

推動兩岸海運便捷化措施,同時考量目前國家安全的需要,直接航行於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及境外航運中心間的外國船舶,經指定後始能航行。

考量航商申請作業成本及航政機關作業簡政便民的原則,將申請境外航運中心航線及業務許可的效力由一年延長為兩年。

交通部常務次長游芳來表示,推動海運貨運便捷化是政府既定政策,相關措施都是政府考量兩岸現況及評估後,採取變動最小,最有可行性,能體現兩岸互利雙贏的便捷化措施,也是兩岸在沒有能協商推動直航前的過渡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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