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六十多歲老太太漫漫十年上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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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訊】 我的家庭

本人(周勵)1941年8月22日生于江蘇省泰興。本人是60年代的知識分子,鎮江師范畢業(在當時這种文憑在農墾系統屈指可數的)。畢業后就來到北大荒(國家曾多次出台相關政策鼓勵知識分子留守邊疆),一輩子在北大荒從是教育工作。在職時期由于對工作的敬業和對相關領導信任,對于國家及各級政府部門對知識分子的相關待遇的各种文件不公開(許多都是紅頭文件)導致本人所能享受的有關待遇得不到落實,退休后隨相關政策的出台個人可以查閱相關的文件。我從各年代的文件中找到許多我應享待遇的依据。曾多次找相關領導落實解決。總是得不到落實解決,最后訴至法院。以為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讓我沒想到的是法官竟能在鐵的證据面前,屢次將法碼加在被告身上,法理何在???

我的愛人劉慶龍,40年出生,是建設兵團初期來黑龍江農墾859農場建場第一批人員。在農場建筑公司從事架子工,屬于高空作業,曾多次為單位立功受獎。(獎狀、立功證書、公勛章、勞動模范等)在職其間為農場創造了不少效益。受過公傷(三級傷殘、還有職業肺吸病),各類技術證書都有,老頭帶病工作25年,最后還沒有養老金,沒有工傷待遇,經過我多年奔波在2002年才給我老頭勉強辦退休,但是工傷醫療沒有(老頭應在96年辦理退休)。我有4個儿女,農場一個也沒給安排正式的工作,南京老家曾經多次調我回南京,我都放棄了。在那時我滿可以要求將我儿女分配到農場的事業單位,但我沒有。

由于我和愛人忘我工作,致使我的二女儿患腎病十几年,得不到及時的治療,小女儿患二級先天性殘疾,但沒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我們那里的孩子獨生子女費怎么就給兩年??(就是說不管你是17歲的、16歲的還是15歲獨生子女費就拿了兩年的獨生子女費)那十几年的獨生子女費哪儿去了??

由于我不斷的找領導、找材料、上訪,我家的電話經常打不出去,有時也打不進來,我在農場所有的傳真机向外發傳真都發不了,都被農場控制。曾經几次有不明真相的人到我家威脅過我。我家的狗也被人藥死,這里的黑暗腐敗可為五花八門。對于各類殘疾人的各种照顧及待遇更是沒有,國家許多政策及文件到這里都就被封封鎖了,這里是中俄邊境烏蘇里江邊,真正的邊疆。政務不公開,机關政策不透明。各种腐敗應有盡有,農場領導(相當于鄉里的領導)做的都是丰田4500沙漠風暴和三菱越野。農場曾有几個人因上訪而致殘。許多腐敗內幕老百姓是不了解的。

 我和所有的人都希望能嚴懲腐敗,特別是現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大預防腐敗力度》中所指出的有關反腐敗的指示,即然對反腐的力度這么大為和還有這么多的蛀虫?農場領導的腐敗絕不是這么簡單,什么錢權交易,黑惡勢力,小金庫等各种腐敗現象全都存在。只要敢為事實說話,堅持正義,敢入虎穴,特別是國務院一再三令五審的強調反腐倡廉,這個題材是最具影響力的。他們的腐敗程度大大超過你我的想象。

  一個小農場每年有近億元的收入,都不夠領導腐敗的。在銀行還貸款,859農場上報耕地面積不足50万畝,而据有關人士透露實際耕在80万畝左右,超出的就是各連隊連長及場部各有關領導的。不少連隊的連長,農場里比較有勢力的領導的子女都在國外就讀。農場是個特殊的行業,它雖是企業但主要收入是靠農業,經營形勢為國營,國家有投入的,國家為農墾投入巨額的資金加上自己的收入,都那去了?就象中行黑龍江的那個小分理處的那個小行長都能把十個億就給貪了,可想而知他們的膽量有多大。

  我的上訪中共中央信訪辦的材料返回后(2003年10月份),他們不但沒給我落實解決,反而沒按信訪辦的指示,就私自把材料給寄走了,之后,給有關老同志補發大約半年的相關補助和相關待遇,現在不知怎么停發。他們是風聲,形勢緊就給退休老鐵道兵老同志發點。可以去調查落實的

介紹一下農墾總局各級部門:

農總局—> 農墾管理分局–>農場–> 連隊

除連隊以外其它各級部門都設有各類執法部門(包括公、檢、法)曾在連對、農場工作過的領導有不少被陸續調到各分局、總局各部門。

每個大案在浮出水面前都是由某种小的案件引起的,就象中行十個億被騙,媒體不報,百姓上那知道?許多要靠媒體及執法部來挖掘,

 如轟動全國的西安寶馬、阜陽奶粉等………。焦點訪談要是不暴光,你會相信鐵梨林業局長會當面親自賄賂央視記者嗎?黑龍江省還有許多的腐敗官員一望能得到各媒體挖掘、暴光。建議將黑龍江的簡稱“黑”改成“廉”(個人觀點)

初審裁定書里的關鍵詞:司法局長做代理,超過時效。

二審關鍵詞:法院的工作人員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當。(肖揚大法官說:“人民的法官精通法律,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要堅決防止“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不良現象;要徹底破除“人情大于王法”的封建觀念;要絕對摒棄“有錢能使鬼推磨”的庸俗哲學。不能久調不決、拖延訴訟。”)

三審關鍵詞:司法局長做代理人。企、事業人員的退休屬于行政審批制度,企、事業人員退休、因出生日期的認定与單位發生爭議,不屬于民事訴訟調解的范圍。

發回重審的審判長依然是原來審判長。

三審裁定書中的錯誤:原告要求補發96年退休已起訴時工資為127972.81元,(而裁定書卻寫成12792.81元)25%的經濟補償金31993.20元合計159966.01元。(而裁定書卻寫成15966.01元).

連貫三份裁定書,望懂法的人們找出其中的奧妙,望媒界破解其中的迷!

法官為何總是將天平的法碼加在被告身上???是因為被告有權嗎?!!!還是另有其他隱情?

     huayuyewangyang@126.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 龍 江 省 建 三 江 農 墾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3)建民初字第1467號

     原告周勵,女,1941年 8月22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八五九農場小學退休教師住八五九農場場直。

     委托代理人 王彬彥 ,佳木斯市中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八五九農場。

     所在地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建三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 劉慶君 ,職務場長 。

     委托代理人 顏澤華,男 ,1954年2月14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八五九農場司法局局長,住八五九農場場直。

     委托代理人 白景賢,黑龍江省紅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勵与被告黑龍江省八五九農場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是1941年8月22日出生,有1965年前的原始戶口、初次辦的身份證、畢業證、現在的戶口、退休證都是1941年 8月 22日出生,三次函調已有證實。而被告卻在我退休6年后給我按1939年12月出生辦理退休是錯誤的,由于錯誤的辦理退休給原告少晉級、少開退休金等。我于2002年提出勞動仲裁,仲裁委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受理是錯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給原告辦理退休。2、按黑人字(1995)3號文件給原告撤平台。3、按黑人辦字(1998)232號文件和農總局人發(1998)49號文件給原告晉級。4、按黑墾局辦(1996)69號文件,建發(1995)16號文件提高一個檔差30元、場党辦發(1996)7號文件享受待遇。5、按國辦發(2001)14號文件增加退休費,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6、給原告精神補償5万元。7、由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周勵于2003年1月21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委員會以其申請仲裁時已過,于2003年1月21日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周勵應在接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后15日內向本院起訴,而原告于200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已超過法定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周勵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審 判 長 丁立昌

  人 民 陪 審 員 范忠敏

     人 民 陪 審 員 張 敬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對無异)

     書 記 員 胡長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 龍 江 省 農 墾 中 級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4)墾民立終字第12號

    上訴人 (原審原告)周勵,女, 1941年8月22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八五九農場小學退休教師 ,住該農場場直家屬區。

    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八五九農場,住所地:黑龍江省饒河縣。

    法定代表人劉慶君,場長。

    上訴人周勵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不服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的(2003)建民初字第1467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法院裁定認為 ,原告周勵于2003年1月21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其申請時已過,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周勵應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書后15日內向本院起訴,而原告于2003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起訴,以超過法定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周勵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周勵負擔。

    上訴人周勵上訴稱:原審法院裁定認定其的起訴超過法定期限錯誤,事實是該法院的工作人員不依法立案造成的;原審法院已開庭進行實體審理,又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程序違法;上訴人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末超過仲裁時效,請求撤銷原審裁定。

  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八五九農場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周勵在原審法院的起訴,由于法院的工作人員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致,而導致未能及時立案,責任不在上訴人周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据《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确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步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据此規定,本案應予以受理并審理,因此,原審法院以上訴人周勵的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周勵的起訴認定事實錯誤,适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周勵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2003)建民初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受案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 奎

     審 判 員 王 兵

     審 判 員 趙 玉 忠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此件与原件核對無异)

     書 記 員 左 秋 然

     黑 龍 江 省 建 三 江 農 墾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3)建民初字第1467號

    原告周勵,女,1941年8月22日出生,漢族,八五九農場小學退休教師,住八五九農場場直。

    被告黑龍江省八五九農場,所在地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建三江分局。法定代理人 劉慶君,職務場長。

    委托代理人 閻澤華 ,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漢族,八五九農場司法局局長,住八五九農場場直。

    委托代理人 白景賢,黑龍江省紅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勵与黑龍江省八五九農場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03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4月8日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依法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周勵不服向農墾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農墾中級法院以(2004)墾民立終字第12號民事裁定本案繼續審理。本院立案后分別于(2004)年10月13日、11月16日、11月17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勵,被告黑龍江省八五九農場委托代理人閻澤華、白景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是1941年8月22日出生,有1965年的戶口本,初次辦的身份證、畢業證、現在的戶口、退休證都是1941年8月22日出生,三次函調已有證實。被告在我退休6年后給我按1939年12月出生辦理退休是錯誤的。由于被告錯誤的辦理退休致使我少晉級,少開退休金。我不服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和建墾組發(2002)21號文件請求如下:

     一 、退休時間應認定為1996年。

     二 、補發自1996年退休至起訴時工資12792.81元,25%的經濟補償金31993.20元,合計15966.01元

     三 、按建墾發(1990)10號文件規定享受科技福利分房70平方米或按每平方米3500元計算給24.5万元。

    本院認為,企、事業人員的退休屬于行政審批制度,企、事業人員退休、因出生日期時間的認定与單位發生爭議,不屬于民事訴訟調解的范圍。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周勵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周勵承擔。

     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審 判 長 丁 立 昌

     審 判 員 張 樹 林

     審 判 員 李 剛

    (本件与原件核對無异)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胡 長 玲

    證据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建三江農墾公安局戶籍部門的認定。

     3、兵團時期的戶口本。

     4、饒河縣時的戶口本。

     5、現在的本戶口本 。

     6、身份證 。

    證据二、

     1、畢業證。

     2、統分證明。

     3、聘任書。

     4、繼續教育證書 。

     5、95年交養老金個人帳戶結算單。

     6、96年交養保險個人帳戶結算單。

     7、發放養老金起薪 、年、月。

     8、退休證(出生時間是1941年8月,退休時間卻是1996年1月1日,違反國家規定,不滿55歲,差8個月。)

    證据三 、

     1、依据黑人字[1995]3號文件享受待遇。

     2、建三江原人事局領導在2000年3月6日批示。

     3、依据建墾局發[1995]16號文件享受待遇。

     4、依据場党辦發[1996]7號文件享受待遇。

     5、依据黑人辦字[1998]232號文件享受待遇。

     6、依据國家發[2001]14號文件享受待遇(增加退休費、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證据四 、

     1、建勞仲不字 [2003]第07號。

     2、建組發[2002]21號文件 。

     3、對《工資支付暫時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即發。

     4、江蘇省泰興市溪橋鎮前陳村村委員會證明 。

     5、859公安局證明。

     6、關于對竇學禮、霍光科、周勵三位退休人員享受退休待遇的意見。

     7、中共黑龍江省建三江國營農場管理局委員會,關于知識分子政策的若干規定 。

     8、通 知 : 教 育 科。

     通 知 : 社 保 分 局。

     9、退休人員計算退休費的各种補貼項目。

     10、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等工資津貼標准表 。(6:4)

     11、分戶明細帳(戶名:周勵)

  12、 黑龍江省國營農場總局勞動局文件農墾勞發 [1996]3號關于貫徹落實《黑龍江省國營農場總局令》(95)第二號有關問題的通知。

     13、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等工資津貼標准表 。(7:3)

     14、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03)建民初字1467號2003年11月11日 。

     15、黑龍江省建三江傳票2003年 11月16日 。

     16、黑龍江省檢察机關來訪接待答复函(2003)建檢接待答字第5號。

     17、工資表。

     以上證据于2004年4月19日核對

     核 對 人:胡長玲(書記員)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介紹一下農墾總局各級部門:

     農總局—> 農墾管理分局–>農場–> 連隊

     除連隊以外其它各級部門都設有各類執法部門(包括公、檢、法)曾在連對、農場工作過的領導有不少被陸續調到各分局、總局各部門。

     每個大案在浮出水面前都是由某种小的案件引起的,就象中行十個億被騙,媒體不報,百姓上那知道?許多要靠媒體及執法部來挖掘,

    如轟動全國的西安寶馬、阜陽奶粉等………。焦點訪談要是不暴光,你會相信鐵梨林業局長會當面親自賄賂央視記者嗎?黑龍江省還有許多的腐敗官員一望能得到各媒體挖掘、暴光。建議將黑龍江的簡稱“黑”改成“廉”(個人觀點)

    初審裁定書里的關鍵詞:司法局長做代理,超過時效。

    二審關鍵詞:法院的工作人員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當。(肖揚大法官說:“人民的法官精通法律,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要堅決防止“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不良現象;要徹底破除“人情大于王法”的封建觀念;要絕對摒棄“有錢能使鬼推磨”的庸俗哲學。不能久調不決、拖延訴訟。”)

  三審關鍵詞:司法局長做代理人。企、事業人員的退休屬于行政審批制度,企、事業人員退休、因出生日期的認定与單位發生爭議,不屬于民事訴訟調解的范圍。

    發回重審的審判長依然是原來審判長。

    三審裁定書中的錯誤:原告要求補發96年退休已起訴時工資為127972.81元,(而裁定書卻寫成12792.81元)25%的經濟補償金31993.20元合計159966.01元。(而裁定書卻寫成15966.01元).

    連貫三份裁定書,望懂法的人們找出其中的奧妙,望媒界破解其中的迷!

     huayuyewangyang@126.com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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