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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一拖半年 預算快變決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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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維助╱特稿

在台灣政府預算改採曆年制後,這幾年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國營事業、非營業基金預算案的「時程」,幾乎均無法在法定時間前完成審議程序,國營事業等預算案更是在執行近半年後才經國會通過,如此現象亟需導正。但朝野立委不思檢討,還把預算審議時程「延遲化」視為常態,令人不能苟同。

依預算法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現在會計年度是每年元旦起計算,以九十四年度預算案為例,立院依法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前議決總預算案,並由總統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布。

不過,近幾年來,中央政府的年度公務預算案均延至年度開始的一月份才經立院完成審議程序,預算規模近三兆元的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案則拖至「年中」才出得了國會大門。

儘管預算法另定有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審議的「補救條款」,但主要是人事、業務等法定支出預算可以先行動支,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預算仍須等預算完成審議後始得動支,亦即國營事業新興計畫預算,若無特殊情況,須等年度過半、立院審議完成後才能動支。

立院審預算時程延遲的結果,除對相關新興預算的動支產生影響外,也衍生部份政府單位或國營事業「走偏鋒」亂象,在預算未通過前採取先行招標的替代案,於合約中增訂「預算若未審議通過則招標無效」的但書,漠視正常法制程序。

事實上,立院仍可採更積極的作為,如「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的預算審查程序即可考慮廢除,因為在朝野協商未法制化前,全院聯席會兼具朝野協商預算提案的功能,但現在全院聯席會已變相成為「收件大會」,所收受提案幾全數保留送院會處理,若省略這道程序,至少可爭取半個多月審議預算時間。

立院各委員會也應建立正確的議程安排觀念,像邀請部會首長專案報告的議程即過於頻繁,若在預算會期,難免壓縮預算審議時間。

立法院要在有限的會期時間內「消化」、並完成如此規模龐大的預算審議程序,雖有其一定難度,但事在人為,透過若干機制的配套修正,預算審議時程仍可導向正常化,立院可以努力的空間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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