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入憲與民權淪陷

——評浙江東陽畫水鎮與龍泉姚坑村村民維權事件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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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訊】從法治建設的角度來看,2004年度的最大進步當屬”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載入中國憲法。曾幾何時,人權還被當作資產階級的專利橫遭批判與踐踏。而今天,人們已看到愈來愈多的中國人以憲法中的保障人權條款為武器毅然走上公民維權之路。

“人權入憲”包含了對於公民基本權利的更全面、更明確的憲法保障。所謂公民的基本權利,概括地講有這麼幾大類:一是平等權,包括法律適用上的平等與法律內容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與實質上的平等,這是基本權利體系中首要的、基礎性和前提性的權利﹔二是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表達自由、監督權等等,這是公民追求社會發展、實現高層次需求的重要渠道﹔三是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動自由、通信自由與秘密等等﹔四是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這是最古老、最經典的基本權利,也是易於受到傷害的一類基本權利﹔五是經濟社會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生存權、受教育權、遷徙自由權等等,這是發展較快的基本權利﹔六是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包括申告權、求償權、求助權等等,這也是現代發展迅速的一類權利,也是基本權利的保障機制。七是晚近逐漸凸顯的人權,如環境權、發展權、知情權、隱私權以及社會人權、集體人權等。這些權利群構成了我國公民的憲法權利體系。

“人權入憲”意味著對於各類國家機關和政府官員乃至於執政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為按照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中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這對於促使國家與政府進一步尊重公民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明確強調”尊重與保障人權”的主體是”國家”,這就將”尊重與保障人權”規定為國家的”憲法義務”。”尊重”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和政府官員提出一種消極的要求,而”保障”則是對國家機關和政府官員提出積極的要求。也就是說,各個國家機關必須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設計必要的制度、採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不遭受侵犯﹔如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遭到非法的侵犯、限制和剝奪,則需要為公民提供及時的救濟,使公民迅速地恢復自由、重新行使權利。

“人權入憲”標示著中國開始走向接受普適價值、認同政治文明的康莊大道。請注意,我這裡使用的是”開始走向”,與”萬裡長征邁出了第一步”的意思差不多。人權與自由、平等、博愛、公平、正義並非某個階級或共同體的專利品,而是現代社會舉世公認的具有普適意義的基本價值。人權的內容不是由憲法所決定的,即不是”法賦人權”,而是”天賦人權”,每個中國人都擁有造物主所賦予的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憲法隻是保障人權的一種最基本的手段。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即保障公民權利,規範公共權力。”人權入憲”既體現出對公民權利保護制度的憲法調整,也反映了政治文明建設的要求。

當然,也不要把”人權入憲”的意義渲染得太過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其在當下”宣示意義大於操作意義”,搞不好還會變成”一張空頭支票”。在”人權入憲”一年後的的今天,值得我們嚴肅思考與努力踐行的是:”用憲法守護中國人的權利”(範亞峰)。

何兵先生在《實現公正,即使天塌下來》一文中講過一個發生在英國的故事:

200多年以前,一位黑奴被從非洲帶到了倫敦。在那裡,他伺候主人近兩年後潛逃了。主人抓獲了他,給他戴上鐐銬。事件被交付給曼斯菲爾德法官——英國法治史上一個界碑式的人物。全國都關注著這一案件,因為當時在英國有約15000名奴隸,每個奴隸價值50英鎊。如果奴隸們都獲得自由,奴隸所有者們將損失75萬英鎊——這在當時是一個很大的數字,而法律並沒有禁止奴隸買賣。曼斯菲爾德法官這樣判道:

奴隸制度的狀況是如此醜惡,以至除了明確的法律以外,不能容忍任何東西支持它。因此,不管這個判決造成何種不便,我都不能說,這種情況是英格蘭法律所允許和肯定的。因此必須釋放這個黑人。……每個來到英格蘭的人都有權得到我們法律的保護,不管他在此之前受過何種壓迫,他的皮膚是何種顏色。英格蘭自由的空氣不能讓奴隸制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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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名奴隸成了自由的人,盡情地呼吸著英格蘭自由的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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稟承英國自由和法治的優良傳統,英國當代最為著名的法官——丹寧勛爵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闡明這樣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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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不允許以國家利益影響我們的判決:上帝不讓這樣做!我們決不考慮政治後果﹔無論它們可能有多麼可怕:如果某種後果是叛亂,那麼我們不得不說:實現公正,即使天塌下來。

丹寧勛爵還曾語重心長地告誡人們:警察權力可能被濫用,而且如果這些權力被濫用,就沒有任何暴君比得上。它會導致這樣一種狀態,即警察沒有法律許可就可以逮捕任何一個人,並把他關進監獄。它會導致令人厭惡的蓋世太保和警察國家。它會導致逼供和對公眾是一種嘲弄的審判。

我們中國歷來缺少的正是這樣一種法治的傳統,是以人民總是寄望於出聖人、明君、清官,其實質是依賴人治。是以官員一旦權力在握,總是習慣於為民作主,相互勾結,貪贓枉法,魚肉百姓,欺行霸市。

“人權入憲”並不等於從此就法治昭彰、天下太平了。寫在紙上與落在實處之間還是有很大距離的。在某些執法者的眼中,根本就沒把”尊重與保障人權”的憲法條文當回事,繼續干著與民爭利、執法犯法的勾當,即本文標題所指稱的”民權淪陷”。前不久發生在浙江的的兩件事就足以証明我說的並非妄言。

一件是發生在浙江東陽市畫水鎮的官民沖突事件。據《鳳凰周刊》等媒體報道:畫水鎮位於東陽市西南部,於2003年撤消畫溪鎮、黃田畈鎮建制,合並成立為畫水鎮,全鎮5.3萬人口。原來這裡依山傍水,素有東陽”歌山畫水”的美譽。但現在卻”山不再青,水不再美,農田不可以耕種,莊稼無法生長。”2001年起,原畫溪鎮政府以租賃土地的形式,開始了竹溪工業園區的建設,目前園區佔地約千畝,共有13家化工、印染和塑料企業,其中化工企業有8家。

據當地村民反映,”化工廠、農藥廠常常排出大量的廢氣、廢水,發出難聞的氣味,刺鼻又刺眼。特別在悶熱天氣,化學氣體驅之不散,在嚴重的時候刺得孩子們睜不開眼睛。””有個守棚的老太太曾碰到化工原料,後來手臂都腫了,去醫院治療。””我們村裡懷孕的婦女以前都沒有過死胎,最近一年左右有5、6個死胎。”而離園區僅三四百米的畫溪初中和畫溪小學的師生,則常常關著門窗上課。村民還反映,”由於污染,菜都種不起來,小麥、水稻、油菜都長不好,有的人家顆粒無收。山上的松樹開始不發芽,果樹往往隻開花不結果。”西山村的王迎宏是個苗木大戶,三年來他的苗木已經死了一萬多株。而原來二毛錢一斤的青菜,在當地也漲到了一元五毛。盡管現在化工廠已停產整頓,但記者進入幾家化工廠內拍照採訪時,依然可以聞到極其刺鼻的化學氣味。廠區內堆滿了化工原料桶、貼著各種英文標簽的瓶瓶罐罐,上面大都畫有劇毒的”骷髏”標志。另有各種污水池、由水泥匆匆鋪蓋的地表廢物處理站,幾份化驗報告單上寫著”氟樂靈”、”三環唑”等字樣。

據《東方日報》報道,”浙江省東陽市畫水鎮4月10日爆發大規模暴動。數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傷,遭推翻或破壞的警車多達數百部,上萬農民聞風支援,當地緊張局勢持續。”另一家香港報紙則報道,”浙江省東陽市爆發暴動。一名抗議化工廠嚴重污染家園環境的老太太,遭警車撞斃,憤怒的村民趕至,和防暴警察、保安員爆發沖突。”

事後據《鳳凰周刊》多方求証,事件中,並沒有村民死亡,但約有三四十人被打傷,其中十多位是老人。

畫水鎮沖突事件發生的根源在於當地一些化工企業的污染問題。記者事後到現場採訪期間,還可看到這樣的標語:”還我土地,我要生存﹔還我土地,我要健康﹔還我土地,我要子孫﹔還我土地,我要吃飯﹔還我土地,我要環境。”或是:”毒氣放一陣,人民淚一行, 貪官錢一袋, 百姓苦一輩。”署名是:”中國人民”。

據《鳳凰周刊》記者得到的幾份”租用土地協議書”,其出租方是畫溪鎮五村,承租方是化工企業。承租方租用園區土地,”年限為30年”,租用期間,承租方向出租方”上交每年每畝800市斤”。以現金結算兌付,價格按當年、當地糧食部門的議購價收購為准。”但據村民反映,”協議簽字時,村委沒有與村民代表商議﹔至今,村民得到的補償,一共才每人120元。”

無獨有偶,浙江省龍泉市前不久同樣發生了一件”民權淪陷”的典型事件。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該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共有26戶100余村民,因地僻山高,路窄道險,村民與外界幾近隔絕,生活極為貧困。窮則思變,為圖自強,村民們多年來一直努力開鑿道路,曾砸鍋賣鐵籌到10萬元資金,但終因工程浩大資金不足,開路打洞僅100余米即半途而廢。後經多方多年的努力,於2004年的1月20日,該村20多名村民代表甲方姚坑村與梅善良等四人(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為代表的乙方簽訂了《關於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的合同》,約定由乙方出資修造一條由遂昌縣龍洋鄉黃塔村壟下口至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屋內田(土名:大沅田)的機耕路,並明確約定:凡是屬於龍泉市姚坑村管轄範圍內的林地手續等政策性事項由甲方(姚坑村)負責﹔凡是屬於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墳地、遷移、青苗、樹木的補償,障礙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負責辦理。合同簽訂後,林樟旺等四人籌得四十余萬元資金,開始了實現這個村數代人夢想的修路工程。

孰料到今年4月20日,就在改變數代人與世隔絕現狀的公路即將開通之時,政府機關出現了。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罪”,對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4月30日,以”涉嫌非法佔用農地”為由,對林樟旺執行逮捕。媒體披露的資料顯示,該公安局又於4月30日分別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審金,同時又在該日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在整個修路過程中,當地林業行政部門多次到過現場(鄉政府裡也設有林業站),並沒有對雙方行為作出警示或處罰。而公安部門進行刑事立案後,立即以”治安”和”預收款”名義對參與修路的幾名村民收取巨額現金。對林樟旺不僅刑拘,而且批捕,並不許取保候審,理由是”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事犯罪須同時具備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事懲罰。要構成非法佔有農用地罪,客觀上必須具備:一是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即指違反有關土地管理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審批程序,而非法征用、使用此地用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修建工廠、建造住宅等非農用途﹔二是非法佔用耕地較大﹔三是造成農地大量毀壞的結果。而此案中村民修建的二米多寬小土路,是為本村村民生產、生活所用,沒有改變土地權權屬,沒有改變土地非農用途,按合同《關於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的合同》:凡是屬於龍泉市姚坑村管轄範圍內的林地手續等政策性事項由甲方(姚坑村)負責﹔凡是屬於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墳地、遷移、青苗、樹木的補償,障礙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負責辦理。姚坑村不管是因窮困還是法律意識淡薄沒報有關部門審批,其直接責任在姚坑村村民。至於”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有相關解釋:”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對耕地保護要求更甚於林地,難道開通黃姚村唯一與外界相通的生產、生活用機耕路是非農業建設嗎?林樟旺等人沒有犯罪的故意,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更沒違反刑事法律,僅因林樟旺在投資中佔有較大份額(28%)而逮捕,請問這是哪家哪條法律?

通過對以上兩案的陳述,我們不難發現其共同症結是政府機關利用公權侵犯公民權:

一、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生存權是指人維持自身生命存續的權利,發展權是指人人具有享受社會進步所帶來的成果的權利,以及向社會要求條件使自己與他人共同發展的權利。由畫水鎮(原畫溪鎮、黃田畈鎮)地方政府主導的經濟開發造成的重度污染導致”農田不可以耕種,莊稼無法生長,果樹隻開花不結果”,多名婦女懷孕胎死腹中。當地村民認為,因化工企業的高額利潤,地方政府部門的利益,致使他們的生存權被漠視,發展權被剝奪。龍泉公安森林分局濫用法律,巧取豪奪,阻礙農民生存發展,事實上侵犯了農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二、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畫水鎮許多村民的土地被強行”租用”,”至今,一些村民得到的補償,一共才每人120元。”

龍泉公安森林分局則以”治安”的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6萬元現金,還追著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和余建英索取6萬元票據原件。

三、侵犯了公民的參與權。畫水鎮的土地出租事實上剝奪了當地村民應該享有的參與權。在當時的政府機關主導下,村委會與作為承租方的化工企業簽訂了”年限為30年”的土地出租合同﹔這類事關村民安危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本應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但據當地村民反映,”協議簽字時,村委並沒有與村民代表商議。”
也未提請村民會議討論。

四、侵犯了公民應該享有的環境權。徐顯明先生認為,環境權是憲法當代化的標志,它可以使人們產生這樣的觀念:我們現在所擁有的一切,是從子孫那裡借來的。由此,環境權要強制人們形成”債務”意識,要完好無損地將現存的環境、資源像還債那樣交於後代。畫水鎮原來依山傍水,風光秀麗,素有東陽”歌山畫水”之美譽。而今卻”山不再青,水不再美,””臭氣熏人”,環境狀況持續惡化。

五、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該權是現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會建立的基礎性權利。政治活動是公共產品,公眾有權知悉該產品的生產流程、工藝與成分。該權利被認為是社會走向光明的保証。因此,”政務公開”成為現代政府施政的一項基本原則。反觀東陽與龍泉有關政府部門對待農民,卻一味打壓與處罰,執法與執政過程缺乏公開、透明,嚴重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這也是釀成官民對立的重要原因。

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剝奪或者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體。現行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2001年,東農化工公司和當時的畫溪鎮政府及畫溪五村達成土地租用協議時,時任五村黨支部書記的王偉並沒有去簽字。王偉在詳細咨詢了東農化工公司的情況後寫了一份《給東農公司畫像》的公開信並復印了若干份寄出,結果在2002年被東陽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刑3年,王永飛等其他村民以同一罪名被判1年或幾個月不等刑期,兩人緩刑。事件發生前,又有不止一名村民因進京上訪被抓捕。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在証據不足的情況下,僅憑所謂的”有人舉報”就對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4名村民予以刑拘。之後,又對林樟旺執行逮捕,迄今仍不放人。上述種種實質上都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法治精神的作為。

七、侵犯了公民的求償權。根據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必須給予補償。畫水鎮許多村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強行”租用”,估且不論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村民得到了應得的補償嗎?120元補償跟搶劫有多大區別?村民們的生活環境被嚴重污染了,得到了應得的補償嗎?迄今沒看見報道。兩地多名村民先後被捕,人身自由權利受到侵害,有人得到賠償嗎?我不知道他們中是否有人申請國家賠償,但我知道即使有人提出國家賠償,也很難得到。

這就是現實的中國。憲法和法律在強權面前顯得那樣軟弱無力,立法、司法和行政每每充當權貴的仆從,人權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在許多地方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民權淪陷”的事件每時每刻都在發生﹔從”人權入憲”到在中國實現”憲政民主法治”的目標,路程還相當遙遠。(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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