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宗教自由 維護基本人權

——就蔡卓華案致宗教管理部門的公開信

王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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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8日訊】2004年9月11日,北京家庭教會的蔡卓華牧師僅僅因為無私奉獻為家庭教會印制並無償贈送《聖經》等宗教書籍被捕,2005年6月,海澱區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 ”。如果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的規定,蔡牧師將有可能以這麼一個奇怪的罪名被判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條把“ 擾亂市場秩序”作為罪名成立的必要條件,根據刑法條文的原意,非法經營罪規范的顯然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而該罪名中的“ 經營”顯然指的是某種獲取經濟利益的經濟行為。蔡卓華牧師從國際聖經公會翻譯來《聖經》等宗教書籍,並免費贈給基督徒,這樣的行為顯然是一個傳教行為,根本不存在“經營 ”,怎麼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控方指控的一個理由是宗教管理部門認定《聖經》等書籍是 “非法宗教出版物”。即使按照這個表述並不清楚的主要定罪依據,蔡卓華最多也只能被羅列一個“非法出版” 的罪名(我國刑法並沒有這個罪名),怎麼能夠成這樣莫名其妙的“ 非法經營罪”?

不可否認的現實是,隨著經濟的進步和社會多元化,宗教正在中國崛起,這是一個現代文明社會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宗教管理部門卻不能適應一個正在到來的現代文明社會,對所有跟自己意識形態不同的事物懷著敵意。它們規定宗教出版物必須有宗教管理部門的審批,這樣官僚化的管理導致目前只有一家官方認可的南京”愛德基金會出版社”允許每年印刷限定數量聖經和其它基督教書籍,並且只允許在官方教會裡出售,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蔡卓華牧師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印刷並傳播《聖經》等宗教書籍。實際上,不僅是基督教,包括佛教、伊斯蘭教等其他各宗教也都有大量的印刷品,可他們大都處在“ 非法”的狀態。你能想象一個普通公民在一個寺院裡獲得贈送的一本《結緣》竟然是“非法 ”出版物嗎?這樣的法顯然是惡法。

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憲法規定的自由,政府卻按照意識形態來分配,聽話的就有一些,有申請就批准;不是自己的人,什麼都沒有,而且自己印制傳播還要進行打擊,這是一個公正的現代政府干的事情嗎?

憲法規定“ 正常的宗教活動,”這裡需要進一步闡明。正常的,不能讓政府闡釋為“ 合法”的,自發形成的家庭教會就是正常的。難道說正常與否僅僅政府某個部門或者某個人說了算?看來有關部門是最大的違憲者,強制公民信仰某種官方宗教,強迫公民不信仰某種非官方宗教。作為政府,如果給自由信仰的人們臉上打上異教徒的烙印,這就是最邪惡的違憲者。

如果政府享有斷定誰是正常的宗教,那麼中國的民間宗教永遠只能處在黑暗之中,被明目張膽的剝奪信仰自由。用憲法以下的法律法規,巧立名目,瞞天過海,想方設法取消,限制掉,這樣政府“ 貪污”了自由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 客觀肯定,主觀否定的非法之法是政府 “貪污 ”的保護傘,堵住了人們懷疑的眼光,讓不同的聲音噤若寒蟬。

作為聯合國人權憲章和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之一,信仰自由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基於這些基本的常識,為了維護憲法的尊嚴和基本人權,我們呼吁:

一、 對蔡卓華牧師予以無罪釋放。

二、 對政府宗教管理法規進行違憲審查,撤銷抵制自由信仰的規定。

聯署人:

王怡 陳永苗 滕彪 高智晟 許志永 張星水 吳玲玲

歡迎簽名和傳播.

2005年 6月27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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