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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爭議 仍待立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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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提供網友以「ezPeer」P2P檔案傳載的平台業者,士林地方法院昨天雖然判決無罪,但也清楚點出P2P的未來立法空間,以及民事侵權不等於刑事犯罪的重要實務觀點。

全球數碼公司經營ezPeer的模式,確實打破現行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定義,故合議庭不諱言指出,台灣社會對於著作權概念,其實不成熟,尤其是甫修法的「網路上暫時重製與公開傳輸」,更是曖昧不明,與刑法處罰的「清楚不疑」之法益概念,很有一段距離。

合議庭認為,原則上本案應由主導財富分配的市場運作來釐清,或透過私法來衡平損益;另外,為了解決新發生的社會衝突,立法者可透過行政法的規範予以導正,甚至在普遍共識認為ezPeer已侵害法益、且有保護法益必要時,立法者亦可立法,以刑法加以規範。

合議庭指出,在法未有明文規定前,司法機關必須嚴遵「罪刑法定原則」的絕對界線,因此,有關著作權的漏洞,不僅不可以類推或擴張解釋方式補充,甚至應嚴格解釋。

當然,在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之下,必然有些許模糊地帶的利益(可能夾帶著龐大的經濟效益 ),被排除在著作權刑法保護對象之外,但這就是法治國的不得不然體現。

合議庭表示,近來國外若干認定P2P業者侵權與否的判決,如美國NAPSTER案、韓國SORIBADA案,甚至GROKSTER案,均屬民事侵權案件,主要目的就在確認財富損害與填補分配的法則;而這些國外案件認定侵權與否的要件,本來就與我國刑事案件認定的犯罪與否的要件不同。

尤其是這些民事案件的被告,均為商業市場中提供P2P機制的法人,而不是法人的負責人,法人在民事侵權行為的認知,與自然人在刑事案件中對犯罪行為的認知,不能等量齊觀。

上傳下載侵權 難過民事這關

記者胡守得╱特稿

非法MP3透過平台傳輸的刑事爭議,昨天經由士林地院的判決,初步由提供平台的業者獲勝,但業者是否另涉民事侵權,仍是未知數。

重要的是,昨天判決是針對平台業者而來,至於供輸不法MP3的個人及下載者,其行為違反著作權法,目前仍是不變的鐵律。

平台業者提供ezPeer,供網友以P2P的檔案下載模式分享檔案,因目前法未限制、禁止,及不成立共犯關係,業者獲一審判決無罪。

但非法傳輸MP3仍是不法行為,已有多起案例證明,供應非法MP3的來源者,被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

檢警偵辦KURO、ezPeer兩案前,士林地檢署就曾將1名使用ezPeer平台、提供不法MP3檔案傳載的陳姓男子,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並獲士林地方法院支持,判其1年徒刑,上訴高院亦被駁回確定,成為同類案型中,首件被依法「制裁」的案件。

提供他人下載非法檔案的行為人固然明顯觸犯著作權法,下載的使用人其實也逃不掉;因為上傳、下載等同一個侵犯著作權的共犯結構,相牽相連。尤其著作權法修正後,已不再定明份數、金額的「合理使用」界限,而是以更嚴格的利用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等4項概括性定義區隔,稍一不慎,即有可能刑責加身。

因此,網友要下載某些檔案,不知合不合法,最巧妙的作法就是分段完成,切勿整批灌進,否則觸犯著作權法被關、被罰還是小事,日後面對的附帶民事侵權賠償,才是真正天價。

法界表示,下載不法MP3如同盜拷原文書,這類行為多數是學生利用學校免費網路資源進行傳、載,檢警若以網路的「凡連線必留痕跡」方式嚴查,一抓就像提粽子,「一牽一大掛」,而且比追查盜印書籍還更罪證確鑿,奉勸愛好此道的人,最好縮手,以免得不償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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