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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修正:會計師財報不實依責任比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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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六日電)台灣行政院今天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將會計師查核財報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先前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修正為按責任比例分攤,減輕會計師賠償責任,使會計師不會因此成為企業的代罪羔羊。

行政院指出,博達案發生後,相關會計師難辭其咎,因此原修正草案中規定,在侵權損害行為發生時,對簽發不實財報的會計師,依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一旦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債權人可選擇最有利求償方式,可同時或先後向其中一人或數人請求一部分或全部求償,一般公司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常能設法脫產或規避賠償責任,如此會計師將成為企業代罪羔羊。行政院在重新審議此案時,作出重大修正。

草案同時對內線交易明確規範,增訂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對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訊息,除了目前規定公開前的十二小時,不得買入或賣出行為外,並增訂公開後的十二小時內,也不得買入或賣出。

這項規定,主要是考量市場資訊對稱性與限制公司內部人買賣時點合理性,讓投資人得消化理解消息,並作出適當反應。

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將財報不實企業財務經理及會計經理等,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相關職員,都列為共犯結構,須對損害侵權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相關職員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另基於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十股東等利害關係人,在喪失身分後一定期間內,通常仍對公司財務、業務有熟悉度或影響力,實務上出現先辭職再買賣進出情況,增訂對喪失身分未滿六個月者,不能在重大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買賣進出公司股票。

草案也引進獨立董事制度,要求發行股票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席次由過去比例制改為不少於二人,對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若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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