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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到期定期存款 新利息應課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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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四日電)針對被繼承人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利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是否課徵遺產稅,台灣財政部表示,依法屬繼承人的所得,需依規定納入繼承人的所得中申報。

被繼承人生前的定期存款,自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至存款屆滿日止產生的利息,到底屬於遺產稅範圍還是繼承人綜所稅範圍,引發不少討論。

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附有利息約定的定期存款,除本金債權外,關於從屬本金債權的利息約定部分,繼承人僅繼承約定利息的基本權及繼承發生時已實現的利息,不及於繼承發生後所產生的利息。

也就是說,定期存款自存款人死亡的次日起,至存款屆滿日止所生的利息,是由繼承人繼承的本金產生,就算是繼承人的所得,這些利息在繼承人死亡前也尚未發生,也稱不上是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不屬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而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繼承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7號已明確解釋,國稅局這些核課方式並無牴觸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也未逾越對人民正當合理的課稅範圍,沒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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