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谈电子监听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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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6日讯】(美国之音记者:亚薇2006年1月15日华盛顿报导报导)《纽约时报》2005年12月16号报导说,“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之后,布什总统颁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授权负责搜集国外情报的“美国国家安全局”在无须得到法庭批准的情况下,对本国公民和国外的通讯进行监听监看,以获取和恐怖活动有关的情报。

这一消息披露后,全美上下一片哗然。反对派人士指责总统的做法触犯了有关法律,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布什总统在1月1号每星期的例行广播讲话中承认,他的确授权国家安全局对已知的与基地组织以及相关恐怖组织有联系的美国人的通讯进行监视。但是他指出,这一授权完全符合美国宪法赋予他作为总统的义务和权力,而且对保护美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那么,美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究竟是如何界定的呢?

*涉及监听的成文法和案例法*

在成文法方面,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言说明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发出搜查证或扣押状。这个规定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政府执法人员若要对公民进行搜查或监听,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而且必须首先从法庭得到许可。

*控制犯罪和街头安全法(1968)*

另外,美国国会也通过一系列涉及监听的法律,例如1968年通过的《控制犯罪和街头安全法》,允许执法人员面对严重刑事案件,在万不得已时,可以进行电子监听,但是这必须得到司法部官员的批准和法庭的授权。曾经在美国司法部政策办公室以及法律咨询办公室任职的李.凯西律师(Lee A. Casey)说,美国一大部分监听法都涉及这种普通的刑事调查。

他说:“政府如果想调查犯罪活动,它是可以监听的。例如很多时候,政府之所以能够把有组织犯罪的头目绳之以法,就是因为它得到法庭的许可,在私人电话上安置了监听设施,政府通过监听来搜集情报,并把这些情报作为日后在法庭上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如果政府要在美国境内调查某人的犯罪行为,它要到法庭上向法官证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人从事了犯罪活动。之后,法官会颁发许可证,大多数情况下,它会允许联邦调查局在这个人的私人电话上安装监听装置或使用其它的电子监听方法。”

*第四修正案不限制的监视活动*

但是,针对更为复杂的刑事调查,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调查,美国法庭对政府的权力限制放松了许多。法庭总的判决说,宪法条第四修正案不能限制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考虑而从事的监视活动。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尔夫(Michael Dorf)介绍了法庭的判决。他说:“20世纪70年代,法庭的一些判决表明,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不能限制政府从事和军事事务有关的监视。也就是说,如果政府仅仅是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并试图查明某人是否从事过毒品交易或偷窃活动,那么它要遵循第四修正案,从法庭得到许可后,才能让警察或联邦调查局进行搜查。但是,如果是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战争或者针对国际恐怖组织的军事行动,那么宪法第四条修正案就不适用。”

*外国情报监视法(1978)*

针对法庭的判决,美国国会在1978年通过《外国情报监视法》,试图限制政府日益扩大的执法权力。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总统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某人有恐怖份子的嫌疑,而欲对其进行电子监听,必须首先获得设在司法部内的秘密法庭-外国情报监视法法庭的批准。监听的目的不是为了搜集刑事诉讼的犯罪证据,而是为了截获有关外国人以及外国情报人员的情报。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尔夫解释说:“这个法律规定,如果政府要对美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进行电子监听,即使是出于搜集外国情报的目的,也需要得到特殊法庭的许可。这个许可要说明为什么政府认为它肯定会搜查出可疑物、为什么有必要进行电子监听,以及采取了哪些步骤,把侵扰降低到最低程度。”

*爱国者法案(2001)*

但是,2001年“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后,出于对恐怖袭击的担心和保卫国土安全的考虑,美国国会又通过目的在于加强政府执法机构监视和调查权力的《爱国者法案》。这个法律在跟踪和截获通讯方面,给予联邦执法人员更大的权力。以流动监听为例,过去政府执法人员每对一个电话监听都要得到法庭的许可。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转换电话,或是转换通讯方式,或是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跑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来逃避抓捕。如果执法人员每次都要到法庭上申请新的许可,那么就增加了嫌疑人潜逃的可能性。《爱国者法案》扩大了政府执法人员监听的权力范围,使得他们更容易跟踪被监视的对象。

支持政府一方的观点

在克林顿政府曾担任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现在在芝加哥执业的约翰.施密特(John Schimidt)律师从美国宪法的角度,为布什总统未经法庭授权下令监听进行了辩护。他说:“我本人以及支持布什总统的人士的观点是,总统实际上有权在没有得到法庭批准的情况下下令监听。这个固有的权力是美国宪法赋予他的。宪法指定总统为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国法庭多年来一直判决说,总统对针对美国的任何外在军事威胁有做出反应的权力。”

维吉尼亚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特纳(Robert Turner)从历史的角度肯定了总统的这一权力。他说:“美国早期历史上,一些著名的开国先父,例如乔治.华盛顿、詹姆斯.麦迪逊、托马斯.杰佛逊、亚历桑大.汉米尔顿等人都曾表示,根据美国宪法赋予的行政权力,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事务由总统全权负责。一直到越战以前,政府的三大部门都还认同,总统在这方面的权力是独立的,并受到广泛尊重。越战之后,国会才通过一系列有争议的法律,试图把历史上本来属于总统的权力夺过去。”

特纳教授认为,在个人权利和保护国家免受恐怖袭击的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个人的利益要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他说:“我的观点是,为了避免导致成千上万人丧生的‘九一一’事件在美国再度发生,避免天花、炭疽病或某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攻击,总统通过强有力的行动来截获敌人的通讯情报,这种做法是对的。即使涉及美国人,为了避免恐怖袭击的发生,总统对电话谈话或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监听监看也是对的。”

美国保守派智囊机构传统基金会资深研究员詹姆斯.卡拉法诺(James Carafano)认为,总统在涉及国家安全方面有广泛的斟酌权。他说:“在很多情况下,监听是不需要许可的。我认为,人们的分歧点在于他的这种做法是否恰当,而不在于是否完全合法,因为美国有相关的机制,确保能够得到搜集这类情报的许可。”

反对政府一方的立场

向公众和媒体提供有关军事、情报以及安全信息的全球安全网站(GlobalSecurity.org)负责人约翰.派克(John Pike)说,政府出于对基地恐怖组织活动的担心,下令进行电子监听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么做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合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他说:“问题在于政府的做法缺乏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我们的政府应该是一个依法办事的政府。它不能做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政府自‘九一一’以来所做的很多事情都引起争议。在这个事件中,政府一方除了表明总统作为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做任何事情以及完全不受法律约束之外,没有说明为什么他们的所做所为是合法的。这和我们几个世纪以来的民主制度是背道而驰的。很多人担心,如果总统可以置电话谈话这种个人隐私于不顾,那么他还做了什么其它什么事情呢?他有没有下令闯入私人住宅?对我们过去视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其它事情,他是不是也认为可以不需要再维护了?”

派克指出,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公民有免受无理搜查的权利。美国法庭和国会过去都同意,监听私人电话谈话是否合理,不是政府行政机构以及安全机构可以自行决定的。它们必须要得到法庭的许可才能这么做。美国人民长期以来非常珍惜宪法赋予他们的这个权利。政府不能独断专行,干涉私人谈话。

*政府理由存在很多问题*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尔夫指出,布什政府提出的理由存在很多问题。他说:“其中一个问题是他们为什么不需要通过法庭的许可,大多数美国人都能理解调查可能的恐怖主义活动的必要,但是让人们困惑不解的是,为什么政府不设法获取监听许可。政府给公众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它说根本没有机会得到法庭的许可。这个答复之所以不能令人满意,是因为有关法律允许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先进行监听,然后在72小时之内申请许可。布什政府迄今为止做出的解释是,总统的这个权力是国会在2001年秋天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授予的。但是,那个决议主要是授权政府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宣战,没有提到任何关于监听监看电话和电子邮件的问题。而政府却说,这个决议含蓄地把这个权力授予了总统。”

维吉尼亚州瑞查蒙德大学法学教授卡尔.托比亚斯(Carl Tobias)指出,总统如果能够得到国会的支持以及法院的批准,结果会更好。他说:“我们认为,政府三大机构都积极地参与这些事务,总统和行政当局在采取行动之前与国会和法庭密切协商非常重要。我们希望这三个机构不仅维护他们自己的政策,同时也能保护我们社会中每一位公民的民权。”

但是,有一些专家指出,因为政府的监视计划目前属于保密资料,公众所掌握的情况主要限于媒体报导,人们既不知道究竟搜集了哪些人的情报,也不知道这些人的情况如何,现在就评价布什总统的做法是否合法还为时过早。

*有关争议未来的走向*

上面我们介绍了针对总统为搜集外国情报不经法庭许可下令对美国公民监听事件,美国社会存在的两派不同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国会和政府之间的权力之争,使得涉及监听的法律的实施很不明确。

维吉尼亚州瑞查蒙德大学法学教授卡尔.托比亚斯(Carl Tobias)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定论,也使人们对总统在这方面究竟有多大的权限产生争执。

他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来没有针对这个特别的问题做出裁决,因为这个问题从来没有被直接地提出过。如果要找最适用的法庭先例,就要回溯到韩战时期。但是,即使是这个先例,也不能直接适用于今天的情况。韩战时,杜鲁门总统把钢铁厂收回国有。他说这是为了战争的需要。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即使在战争期间,总统也没有权力把钢铁厂收归国有。今天有人根据这个案子的判决,为总统的权力做了类似的辩护。”

*国家面临袭击如何运用法律?*

芝加哥律师施密特预计,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将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他说:“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认为,辩论双方的坦诚之士都会承认,在这个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具体的掌控权。它属于总统和国会之间多年来共同商量解决的问题范畴。这个问题之所以与众不同而且难以解决,是因为美国受到恐怖袭击,人们对此还不习惯,因为这个国家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总统在国家面临袭击时,法律应该如何运用,这是这个国家要面对的问题。我们现在正试图解答这个问题。”

*必须更新有关法律*

美国保守派智囊机构“传统基金会”的资深研究员卡拉法诺认为,自从1978年《外国情报搜集法》通过以来,通讯技术不断更新,因此如果国会要给予总统监听的权力,就必须更新有关法律。他说:“自那时以来,各种技术和监视技术都被发明出来,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现行法律是否能够赶上新技术的变化,提供所需要的监听许可。如果国会要求总统采取其它监听手段,总统就要先到法官那里得到批准,那么国会就要更新有关法律,使监听成为可能。”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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