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策:制止酷吏罪行 還我人道尊嚴

─ 聲援高智晟律師上書

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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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9日訊】作者介紹:王策(本名王左峰)浙江溫州人。廣州中山大學哲學碩士;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文學碩士;夏威夷大學政治學博士。

讀罷高智晟律師的上書,實在令人有椎心泣血之痛。現在世界上的文明社會已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虐待一般的動物,而我們號稱有五千文明歷史的大國,竟然還在對貴為萬物之靈的人類同胞,施以禽獸不如的酷刑。這是對中國人作為人的尊嚴的最大的侵犯和侮辱。

高律師的上書,使我的眼前重現了當年在獄中親眼目睹的一幕慘烈的鏡頭。有段時間,我的監房樓上窗戶正巧對獄中「嚴管隊」的院子。有一天,我剛好站在窗口,看到對面院子裡,一個犯人雙手被綁在一根水泥柱子上,兩個警察一起用電棍電擊他。電警棍捅到他的皮膚,發出的吱吱的響聲,似乎還迸出火花,那犯人不禁發出陣陣慘叫。一個警察就去拿了一塊破布塞進他的嘴巴,不讓他叫,然後繼續電他。那犯人發不出聲來,渾身顫慄抽蓄,扭來扭去,不一會兒褲帶撐斷,褲子脫落。一個警察就在他光屁股上電擊他,另一個則在他的光頭上電擊他。眼看這犯人裸露著下身,在電棍的觸擊下,像蛇一般扭曲著,無聲的掙扎著的萬般痛苦之狀,實在令人觸目驚心,慘不忍睹。

我想,這不就是咱們中國人在專制淫威下的處境象徵嗎?施暴者在虐待你、摧殘你的時候,還要堵住你的嘴巴,不讓你發出痛苦的呼聲。這無聲的啜泣,自能不催人淚下!

實際上,中國司法部門的酷刑現象是普遍存在的,不僅是對法輪功,對基督徒,對其他的犯人也是一樣。我在獄中接觸到的幾乎所有的犯人,他們在受訊和拘捕期間都受到過不同成度的虐待,如幾天幾夜不讓睡覺、罰跪、毆打等等,都是很平常的事。

我們應該認識到,任何酷刑的存在,都是對人類尊嚴的侮辱,對天賦人權的侵犯,對法治制度的踐踏。別說是對無罪的法輪功學員和基督徒,就是對真正的刑事犯,也不能施以酷刑。我們要認識到罪犯也是人。他犯的「罪」可以依法量刑,但他作為「人」的尊嚴與權利則不容受到侵犯。不能因為他犯了罪就不是人了。我們也要像對待人一樣對待他!我們更認識到,酷刑的存在對我們每一個中國都是一種威脅,因為任何一個人都可能有朝一日落入這架酷刑機器之中,無論是貴為共和國元帥的彭德懷,還是碌碌平民張志新,一旦被剝去衣服,割斷喉嚨,刑具加身,那時除了痛苦與羞辱,還有甚麼人的尊嚴可言?

有鑒於酷刑對人類尊嚴的侵犯和危害,聯合國曾先後通過發表了:《保衛人人不受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宣言》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聯合國反酷刑宣言和聯合國反酷刑公約)。對於這一公約,中國政府已在1986年8月予以簽署。1988年9月經人大批准,並在該年11 月3日在中國生效。中國作為該條約的締約國負有履行該條約的法律責任。

我們先瞭解一下該條約的一些基本內容。公約的第一條對酷刑下了定義:「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的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的,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高律師在上書中所披露的案例,其受害人所受的肉體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痛苦,完全符合酷刑的定義。

該條約將施行酷刑定性為刑事犯罪,它在第四條要求:「每一締約國應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犯罪。該項規定也應適用於施行酷刑的企圖,以及任何合謀或參與酷刑的行為。」高律師上書中涉及的所有大大小小的酷吏,從法律上來說,都是刑事犯罪份子。

該條約要求締約國政府在其管轄的範圍內一旦發生酷刑,必須展開調查。其第十二條寫道:「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有適當的理由認為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已發生酷刑行為時,其主管當局立即進行公正的調查,並作出交待。」事情已經揭開了,如果沒有,就是高律師造謠生事,惡意誹謗。如果有,就得做出相應的處理,以昭公信於天下。

該條約要求締約國政府保證酷刑受害人提出申訴的權利,其第十三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凡聲稱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遭到酷刑的個人,有權向該國主管當局申訴,並由該國主管當局對其案件進行迅速而公正的審查,應採取步驟確保申訴人和證人不因提出申訴或提供證據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嚇。」

該條約在其第十四條還規定了酷刑受害人及其親屬獲得賠償的權利:「每一締約國應在其法律體制內確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補償,並享有獲得公平而充分賠償的強制執行權利。其中包括儘量使其復原。如果受害者因酷刑而死亡,其受撫養人應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在瞭解了這國際公約的基本內容後,我們再來看看中國國內刑法中酷刑相關的條文。其中主要的有第247條和第248條,分別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則構成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關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者,則構成虐待被監管人員罪。」這些罪行造成「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從重處罰。」(這兩條是有關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基於上述的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的中國刑法典這兩大法律依據,我建議中國國內歷年來所有的酷刑受害人都要站出來,對直接施酷刑於他們的「司法工作人員」和「監管人員」提出司法訴訟。將這些滅絕人性的酷刑犯公正的繩之以法,並且要求對他們的肉體和精神所遭受的損失,得到合理的賠償。中國政府不是口口聲聲說要依法治國嗎?這就是法!對這次揭露出來的「酷刑門」的罪行如何處理,就是對依法治國的試金石,到底是依法治國,還是以酷吏的意志治國,大家可以試目以待。

幾十年了,中國人民在共產黨的「監管」下忍淚吞聲,飽受酷政、酷吏、酷刑的蹂躪踐踏,連呻吟叫喊的聲音都遭到封殺。甚麼三反、五反、反右派、反帝反修、反精神污染,反資產階級自由化、反八九動亂,一天到晚,反來反去,多少血淚未曾擦乾,多少沉冤未曾昭雪。現在又來個「反邪教」,造成如此的人間慘劇!都說是中國人從此站起來了。咱們中國人真的站起來了嗎?怎麼人家的狗和貓都准打罵虐待,都有人心疼,而作為中國人,直到今天還在受這「三酷政府」的公職人員如此虐待?

高律師的上書就像拔去了那塞在囚犯口中的破布,終於讓他們發出聲音來,讓全世界的人都能聽到他們淒厲的呼叫。發出的聲音還不夠,千千萬萬的受害人更應該走上法庭,控告施虐於他們的酷吏,以法律為武器,向他們討回公道,爭回做人的尊嚴和權利!遍體鱗傷的他們難道還要再繼續受罪下去嗎?

上帝啊,你保守憐憫我們中國人,讓我們早日脫離苦海吧!◇(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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