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苗:評論網路權利運動

——陳永苗維權運動文選

陳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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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4日訊】當中國加入WTO之時,西方媒體有一種聲音,質疑中國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履行承諾的可靠性。如今,《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出臺,是一個很好的口實。 中國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背離WTO規則,更多的將是以地位較低的規章、規範性檔這類抽象性行政行為進行。這些規章、規範性檔,介於正當和不正當之間,是對WTO規則的規避。當中國資訊產業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出於國家資訊安全與社會穩定因素的考慮力圖限制互聯網內容的傳播,而頒行《暫行規定》,不僅是我在香港《明報》(7月29日)中指出的,是對入世中國中央政府承諾的違反,而且對於外國新聞產業資本來說,也是市場准入的一種無形的壁壘。我認為西方媒體將進一步聚焦這一點。

在現代社會,一切的政治權利、經濟利益都是建立在法律權利的基礎之上。因此,政治權力的訴求,經濟利益的爭取,都可以通過法律權利的訴求來解決。政治意義上的對抗於是轉換為在憲政框架下權利和權力之間博奕。這是在法治國的政府所能容忍的,甚至應該是鼓勵、支持的權利主張。

現代社會是民間公眾參與社會生活的社會,公眾的企圖對政治生活起著主宰意義。政府部門之所以可以超越個人與公眾之間的界限,不正當干涉市民社會中的私人活動,不是沒有規則可言,而是因為公意的力量導致。只有以民眾的名義行使,政府的越權才是通行無阻的。例如目前國內對網吧的管制,就是建立在人們對互聯網原罪,色情、暴力、無恥的聊天,畸形的網戀的憎恨和恐懼的基礎之上。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才進行網吧管制,這是政府的邏輯。

目前的網路權利運動可以說明一個事實,那就是民間的力量已經走上法律之軌。

民間的力量和政府的權力是中國法治國的兩個輪子。既然民間的力量已經走上法治之軌,政府的權力也必須走上這條筆直的軌道。不管政府權力走上法治之軌的動力是其自身,還是外界,例如WTO的規則,這條路必須走下去。對於《暫行規定》,因根據《憲法》和《立法法》予以撤銷。

我一直認為審判四人幫在法治國的歷程之中有一種特殊的意義。文革猶如霍布斯的的野蠻時代,人對人是狼。因為生存的危險,使法治國之軌得以確立。四人幫的審判確立法律作為最高價值的政治符號的里程碑。法治原則寫入黨章和中央法治講座也是極好的標誌。

既然政府也是走在軌道之上,對於民間的力量應該互動。對民眾的情緒、思想應加以引導、疏理,納入法律的河流之中,而不能加以堵塞和限制。(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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