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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取消有價證券申請核准制 明定緘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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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配合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的公布,在發行人申辦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作業,取消申請核准制,全面改申報生效制。另外,金管會也明定募資期間緘默期的資訊公開規定,包括在送件期間及募資期間的緘默期規定。

金管會委員會今天通過證期局所提出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等2項法規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包括取消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兼採申請核准制,也就是現行適用申請核准制的案件,包括募集設立、上市、上櫃公司財務業務符合特殊情事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具股權性質公司債案件,及上市、上櫃公司非因分割減少資本案件等,全面改採申報生效制,明定其申報生效期間為30個營業日。

另外,推動股票及公司債無實體發行,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發行股票及公司債應採無實體方式。

至於緘默期資訊公開規定,明定除依法令發布資訊外,不得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任何財務業務預測性資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證期局官員補充,緘默期包括發行人在送件期間到申報生效期,這段期間最快為12個營業日,最慢為30個營業日。

另外,在募集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如證交法第36條規定的資訊,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公司要在2天內公布外,公司也不得在此緘默期發布利多、利空消息,媒體訪問時也不能提及。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指出,如公司違反緘默期資訊公開規定,最重處分是退件。

其他修正重點包括辦理初次上市櫃前公開銷售的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提前到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向金管會申報上市櫃契約後,即可申報,縮短公司股票上市櫃時程;放寬發行人受讓股份或收購營業或財產不得有設質規定,以利市場併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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