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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開發型不動產納入證券化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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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九日電)立法院財政、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入不動產證券化投資標的,並訂定配套,使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更多元化,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

聯席會議通過重要條文包括明確定義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是指正在進行,或規劃進行開發、建築、重建、整建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或運用於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的不動產、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的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的標的為限。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時,應於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領得建造執照後,始得動用基金款項。

募集與私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一定比率,且以政府、公營事業、公股佔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基金或法人未投資、政府未保證其借入款項或營運收益標的為限。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台北市)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這些限制是為了防止高捷或高鐵等「冒牌BOT」假借證券化名義籌措資金,從公營行庫「搬錢」,逃避政府採購法監督,排擠市場資金的「不當BOT排除條款」。

草案規定,只要不違反上述限制,都市更新條例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建築物及不動產相關權利、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定義的公共建設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與的公共建設,都可做為投資標的。

私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其追加私募對象限於原私募對象。全案交付立法院院會二讀前,仍須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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