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身份不等於簽證

張雪梅 律師

【大紀元10月29日訊】「簽證」(Visa)和「身份」(Status)是兩個相似但又不同的概念,由於這兩個名稱在很多情況下經常交替使用,所以造成了許多混淆甚至不必要的麻煩。

簽證指的是美國領事館在申請人護照上加蓋的圖章,通常包含簽證簽發日期和地點,簽證種類(如B-1,F-1等),簽證有效期,一次或多次往返,及簽證申請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來說,取得美國領事館的簽證並不保證簽證持有人一定能夠進入美國,因為能否進入美國及進入美國的期限是由入境口岸的移民局官員決定的。
  
身份是對外國人能夠在美國合法居留及合法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的總稱。身份可以通過兩種途逕取得:第一種途徑為簽證持有人在入境口岸(port of entry)進入美國時在入境口岸的移民局官員會簽發一張I-94卡,用釘書機釘在簽證持有人的護照裡。除了簽證持有人的個人信息外,I-94卡還包括簽證持有人的入境日期和地點及I-94卡的有效期。取得了這張I-94卡即取得了在卡中所規定的期限內在美國居留的合法身份。另一種途徑是通過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申請取得某種身份,如L-1A, E-2, H-1B 等。同樣,取得了合法身份並不能保證合法身份的持有者一定能夠得到簽證。
  
本所曾撰文討論身份與簽證的區別,主要是討論由於將簽證認為是身份而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例如,王先生在美領館取得了一年有效多次往返的旅遊簽證,在進入美國時移民局給他簽發了六個月的I-94卡。王先生看到簽證的一年有效期以為這就是他能夠在美國合法逗留的時間,因此造成逾期逗留。這裡,王先生將簽證誤認為身份,所以產生逾期居留的嚴重後果。反過來說,有些人也會將身份等同於簽證,其後果同樣嚴重。以下我們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身份不等於簽證,得到身份並不一定能夠得到簽證,兩者間的混淆同樣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新加坡華僑鄭先生在新加坡經商多年,去年以商業考察簽證(B-1)來到美國,隨後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提出身份轉換申請,將其商業考察身份轉換為E-2協約國投資者身份。移民局批准了鄭先生的身份轉換的申請並發出了批准證書(approval notice)。鄭先生接到批准證書後隨即購買了往返機票返回新加坡,安排好有關房屋財產事宜後持E-2批准證書來到機場,準備登機返回美國,開展進出口業務。然而機場工作人員卻拒絕鄭先生登機,理由是鄭先生沒有赴美簽證。鄭先生出示美國移民局的E-2批准證書也無濟於事。
  
這裡說明了一個重要問題:身份不等於簽證。鄭先生在美國通過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成功地獲得了E-2身份。如果鄭先生不離開美國,他可以以E-2 的身份在美國合法逗留並工作直至移民局批准的E-2身份到期,並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進行E-2延期。然而,如果鄭先生離開美國後要重新以E-2身份進入美國,鄭先生必須持移民局頒發的E-2批准證書和其他E-2申請的有關文件到美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獲得赴美的E-2簽證後才能以E-2的身份返回美國。

鄭先生在美國取得的E-2批准證書給了他在美國合法逗留和工作的身份,然而這合法身份卻並不等於從境外進入美國所需要的簽證,鄭先生仍然需要取得簽證後才能以新的身份進入美國。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移民局的批准證書能使鄭先生具有在美國的合法身份,這個批准證書卻不能保證鄭先生一定能夠取得簽證。這是因為E-2身份的批准證書是由國土安全局下屬的移民局頒發而簽證是國務院下屬的駐外使館負責。獲得移民局的批准並不保證一定能夠獲得使領館的簽證。尤其是在像鄭先生這樣以B-1簽證來美後在美國境內轉換身份的情況更是如此。在美國通過向移民局申請取得身份的人士如果因故要短期離開美國,應當先與自己的律師諮商,以確保返回美國時簽證不至出現問題。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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