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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政府可開辦不動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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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一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草案,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規範,為政府欲開辦不動產證券化明訂法源依據;但有關解除抵押物之所有權不得歸屬於抵押權人限制,有立委質疑,此項規定形同替會計師、律師與土地代書炒地皮大開方便之門。

民法物權編施行迄今逾七十年,相關規定無法因應時代潮流,尤其民法擔保物權,也就是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相關規定,有必要重新翻修。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規範,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抵押權限;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力為限。

因修正草案給予最高限額抵押權明確法律定義,民法物權編另增訂抵押權人經抵押人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全部或分割一部讓與他人;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受償之價金,如此使政府開辦不動產證券化獲得明確法律依據。

此外,因考慮抵押人權益,民法物權編原明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原則上為法所不許,但新修正版本改訂,約定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義務者,不在此限。

部份立委質疑,一般均委託會計師、律師與土地代書擔任清算義務人,此項規定有圖利特定對象之嫌;且若會計師、律師與土地代書身兼抵押權人又具清算義務,其處置抵押物之公信力難免遭受質疑。

不過,會議主席、台灣團結聯盟黨籍立法委員郭林勇(不分區)仍裁定:「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無須交付政黨協商,逕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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