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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修民法物權 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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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二十六日電)台灣行政院今天完成「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且基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一定獨立之經濟價值,明定其得單獨讓與,以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的需求。

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下午召開會議審查「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配合擔保物權部分)」,經與會各機關代表審慎討論後,完成審查,近日內提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官員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三部分,抵押權部分,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將其明文化,最高限額多少?須視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協商結果而定,且基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一定獨立的經濟價值,明定其得單獨讓與,以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的需求。

其次,為求公平,明訂為同一債權的擔保,而於數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各抵押物於拍賣時應分擔金額之計算方式,並就物上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應分擔責任採取平等說,以減少爭議。

第三,將過去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直接歸屬抵押權人所有之無效規定,放寬為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義務者,則例外有效。

第四,為維護抵押權人利益,並兼顧社會經濟及土地用益權人利益,闡明設定抵押權後,其他權利人所營造之建築物得併付拍賣,以提高拍賣價格。

第五,為使金融資本在多數抵押權人間得靈活週轉,增訂其得相互調整抵押權之次序。

行政院表示,質權章及留置權章部分,為便利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特別在民法增訂最高限額質權及當鋪業質權之規定,以符時代潮流;修正留置權之標的物不限於債務人所有,以保障社會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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