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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百貨公司不可比照百貨公司方式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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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三日電)近來是百貨公司週年慶旺季,不過,並非規劃招攬櫃位進駐的銷售場所就是百貨公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是否為百貨公司,需經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認定,業者若無核可就比照百貨公司方式統一開立發票,可能遭到稽徵機關要求補稅送罰。

國稅局指出,依稅法規定,百貨公司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的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另百貨公司對於採專櫃銷售的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日期的銷貨清單交付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這些清單後,應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將清單分別黏貼於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則依規定保管備查。

國稅局表示,是否為百貨公司業者,需經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認定。所以,不可自認為經營型態類似百貨公司,就比照百貨公司方式統一開立發票,否則,可能遭受稽徵機關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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