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期間未繳應納稅額半數 欠稅將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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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三日電)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然而,由於實務上常見許多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後,卻沒有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結果最後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很多納稅義務人往往以為應納稅捐既已在行政救濟中,可以不理會稅款繳納,直到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就全數欠稅金額強制執行時,才覺錯愕及不平。

國稅局說,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若符合特殊情形,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這些情形包含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或納稅義務人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在以行政救濟爭取權益的同時,別忘了復查決定時,稽徵機關寄送繳款書上的叮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自行繳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否則最後仍將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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