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未成年犯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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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6年11月25日華盛頓報導)您也許聽說了2002年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周圍地區發生的兩名冷槍連環殺手的槍殺事件,案發地之一維吉尼亞州的法庭2003年底對其中一名嫌疑人馬爾沃進行了審判,陪審團裁定馬爾沃犯有殺人罪,但是考慮到他作案時只有17歲,因此沒有判處他死刑,而只建議判處他無期徒刑,不得保釋。

沒有陪審團的建議,法官不能對他施以死刑。對於這一判刑結果,槍殺事件的倖存者以及受害者家屬表示失望。但是,反對死刑,特別是反對未成年犯死刑的人,顯然鬆了一口氣。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美國法庭是如何處理未成年犯死刑問題的。

*美國的死刑判決*

自從美國建國以來,死刑制度就存在了。死刑在實行的過程中多次受到挑戰。1972年,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死刑的實施過於武斷和不公平,死刑的執行因此中斷了一段時間,之後各州基於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紛紛開始修改死刑法。

1976年,有關法律經過修改並通過後,死刑又開始恢復實施。從那時候到現在,雖然爭議一直存在,但是死刑的執行在美國從未停止過,聯邦最高法院基本上維持了死刑判決,但是對死刑的運用範圍實施了一些限制,例如對未成年犯和弱智者的死刑判決。

全國檢察官協會理事會成員、俄勒岡州克拉特塞普郡檢察官喬舒亞·馬基(Joshua Marquis)說,目前美國五十個州中,有三十八個州允許死刑,其餘十二個州和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沒有死刑。

他說:“美國沒有全國統一的死刑。五十個州各自通過選舉或立法決定是否實行死刑,如果決定可以實行死刑,就要決定甚麼罪行可以判處死刑以及甚麼年齡的人可以被判死刑等。除少數州之外,大多數州都不允許判處十八歲以下的人死刑。”

*直接涉及未成年犯死刑的案子*

下面我們就來介紹發生在20世紀80年代的湯普森起訴俄克拉荷馬州案。十五歲的湯普森被指控和幾位家人一起殺死了他原來的姐夫,因為據指稱這個姐夫虐待他的姐姐。

由於俄克拉荷馬州當時的法律允許對犯有殺人罪的十六歲以下未成年犯施以死刑,因此州政府提出把湯普森作為成年人審訊,認為湯普森雖然還是青少年,但是已經具備明辨是非的能力。

湯普森在初審法庭被判犯有殺人罪,並被判處死刑。俄克拉荷馬州刑事上訴法院維持了這個原判。這個案子最後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這個案子提出的問題是,把十五歲的未成年犯判處死刑,是否違反憲法修正案第八條有關不得施以殘酷和非常刑罰的規定?

1987年11月9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開庭,聽取雙方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陳述。代表俄克拉荷馬州政府在聯邦最高法院辯護的律師戴維·李(David Lee)介紹了辯護方和檢控方各自的立場。

他說:“湯普森的辯護律師提出,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犯年齡太小,不應該把他們判處死刑。但是,俄克拉荷馬州政府強調,這個決定應該由立法機構,而不是由法庭做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88年6月29號以五比三的多數,推翻了對湯普森的死刑原判。判決說,文明的合理標準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和變化的,這是一個不斷成熟的社會進步的標誌。這一判決用通俗的話就是說,從前被視為合理的懲罰在如今的社會卻可能被看作是殘酷和非常的刑罰,因為時代不同了。因此,判處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犯死刑應該禁止。

1989年,聯邦最高法院又對另一起涉及未成年犯死刑的案子做出裁決。十七歲的斯坦福德因涉嫌殺人、雞姦和搶劫,被肯塔基州陪審團判定有罪並判處死刑。當時在全美三十七個允許死刑的州中,有十二個州禁止判處十七歲以下的未成年犯死刑,十五個州禁止判處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犯死刑。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到底把死刑判決的年齡確定為十七歲還是十六歲,全國沒有統一的認識,這個問題應該由各州自己來定,不能把對未成年犯施加死刑一概視為殘酷和非常的刑罰。因此,法庭針對斯坦福德一案判決說,判處十八歲以下犯有殺人罪的未成年犯,不違反憲法第八條修正案有關不得施以殘酷和非常刑罰的規定。

您也許會問,聯邦最高法院在處理未成年犯的死刑問題上究竟採用甚麼標準呢?美國死刑信息中心執行主任理查德·迪特爾(Richard Dieter)分析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說,第八條修正案的含義在不同時期會有不同的解釋,甚麼是殘酷的刑罰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

“聯邦最高法院說,某一時期,社會能夠接受把某些犯有殺人罪的精神殘障的人判處死刑,例如1989年時,沒有多少人反對這麼做。但是,到了2002年,聯邦最高法院又說,這麼做太殘酷,因為很多州已經廢除了這種做法,而且公眾和世界輿論反對這種做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聯邦最高法院說,這麼做並不是反覆無常,而是人們對人權以及甚麼是殘酷刑罰的理解發生了變化。在通常的情況下,聯邦最高法院判案時會遵循先例,但是在憲法第八條修正案的問題上,他們看重的是現實以及當今的合理標準。”

*非直接涉及未成年犯死刑的案子*

近年來,聯邦最高法院對兩起看來不太相關的案子的判決,可以說對未成年犯的死刑判決有間接的指導作用。其中一起案子涉及弱智者的死刑判決。

這個案子是,被告阿特金斯在初審法庭被判定犯有綁架,持槍搶劫和殺人罪。雖然他的證人提出,阿特金斯是弱智,但是初審法庭和他所在的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還是判決他死刑。2002年,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判決指出,根據美國憲法第八條修正案的規 定,對弱智者施以死刑構成殘酷和非常的懲罰。

維吉尼亞州華盛頓與李大學法學院教授羅傑.格魯特(Roger Groot)分析了這個案子的判決和判處未成年犯死刑之間的關係。他說:“阿特金斯案的判決和未成年犯死刑之間的關係更加直接,因為未成年人的智能雖然不能和弱智者的智能相提並論,但是顯然不像成年人的思想那麼成熟。因此,用於弱智者的斷案基礎也應該適用於未成年犯的死刑。”

印第安納州聖母大學法律援助診所的法律專家喬安瑪麗.伊拉利亞.達沃利(Joanmarie Ilaria Davoli)說:

“阿特金斯一案裁決的推理既適用於弱智者,也適用於未成年犯。在聯邦最高法院就這個問題做出最後裁決之前,是否判處未成年犯死刑,還會作為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繼續存在下去。但是,就目前看來,聯邦最高法院越來越傾向於取締判處未成年犯死刑的做法。”

另一起案子涉及減刑的證據。這案子說的是,被告威金斯因涉嫌殺人在初審法庭被判處死刑。他提出上訴並申辯說,由於他的律師沒有向陪審團介紹他童年的不幸遭遇,因此未能為他提供有效的辯護,導致陪審團對他嚴厲判刑。

2003年,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對威金斯有利的判決。判決說,如果陪審團瞭解威金斯的過去,並且把它作為斷案時考慮的因素,可能會減輕對他的刑罰。羅傑·格魯特教授說:

“威金斯案之所以和未成年犯的死刑問題有關,是因為人們有一個普遍的共識,那就是年齡本身也可以作為減輕刑罰的證據,所以在決定是否判處一名年輕被告死刑的問題上,應該把他是年輕人這個因素考慮在內。”

*未成年犯的審判*

除了是否判處未成年犯死刑引起爭議以外,在甚麼法庭以及以甚麼身份審判未成年犯,也同樣引起爭議。 在佛羅里達州發生的一起案子中,未成年犯泰特被指控殺害了他母親朋友的女兒、年僅六歲的特菲尼。

佛州目前的法律規定,十六歲的未成年犯如果被判犯有一級殺人罪,可以被判處死刑,而且無論他們年級多輕,都可以讓他們作為成年人接受審判。這就意味著,雖然泰特作案時只有十二歲,還是可以把他視為成年人審判。

負責起訴泰特的檢察官肯尼斯.帕特維茨(Kenneth Padowitz)說,他接受這個案子以後面臨進退兩難的局面。他說:

“如果我把泰特作為青少年而在未成年人法庭起訴他,那麼根據佛州的法律,他可能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特菲尼死的時候六歲,所以泰特只要為她生命的每一年服刑一個月就可以了。我認為這對他太寬容了,特菲尼的母親也覺得這麼做不公正。但是,如果讓陪審團來發落泰特,就有可能給他帶來非常嚴厲的判刑,因為泰特被指控犯有一級謀殺罪,這是最高的刑罰,他可能會因此而面臨無期徒刑。”

但是,佛州大陪審團決定對泰特提起公訴,泰特在初審法庭被判犯有一級謀殺罪,陪審團做出一致判決,判處他無期徒刑,不得保釋。但是,佛州政府後來介入進來,把泰特從成年人監獄轉到關押未成年犯的監獄。泰特又請理查德羅森伯格(Richard Rosenbaum)律師為他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推翻了初審法庭的判決,下令對泰特重審。

羅森伯格律師認為,應該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區分開。他說:“美國的未成年犯司法體制的主要目的是對犯罪人員進行再教育,而成年犯的司法體制的主要目的是施以懲罰並遏制犯罪。因此,年齡不同,要實現的目標也有所不同。”

佛羅里達州政府和泰特的家人在法庭外達成訴訟交易,泰特承認犯有二級殺人罪,作為交換條件,他將在未成年犯監獄服刑3年,軟禁1年,緩刑10年,條件是他要從事一千小時的社區勞動並接受心理治療。這個案子就此了結,但是,有關未成年犯判刑的爭議仍在繼續。

*震驚世界的冷槍連環殺手事件*

2002年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周圍地區發生的冷槍連環殺手槍殺事件導致十人喪生,當兩名嫌疑人被擒拿後,人們驚奇地發現,其中一人是只有十七歲的未成年犯馬爾沃。

由於作案地點涉及好幾個州,因此由哪個州最先提起公訴一度成為人們注目的焦點。美國司法部長最後決定由允許死刑的維吉尼亞州先提起公訴。在審訊被告馬爾沃後,維吉尼亞州陪審團雖然判決他有罪,但是沒有判處他死刑,這項判決同樣引起了人們的爭議。

不過,由於犯罪地點不只一個州,馬爾沃後來在其它州也面臨判刑。最後他還供認在馬里蘭州從事了另外6起槍殺事件,並因此判處六個無期徒刑。

羅傑.格魯特教授認為,這項判決會對其它司法管轄區產生很大間接影響。他說:

“因為聯邦最高法院很快又要對是否應該判處十六歲和十七歲未成年犯死刑進行審議。聯邦最高法院在做出裁決時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就是各州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現在有些州不准實施死刑,有些州不准判處十八歲以下未成年犯死刑。

“在全美範圍,人們普遍不願意判處十六歲和十七歲以下的未成年犯死刑。馬爾沃的案子就是一個生動的例子,它說明陪審團不願意判處十七歲的未成年犯死刑,這個案子曾經是轟動全美的頭條新聞,聯邦最高法院不會熟視無睹。”

*未成年犯死刑的執行 *

根據美國目前的死刑制度,美國有多少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犯被判處死刑呢?俄亥俄州北方大學法律教授維克多·施特賴巴(Victor Streib)說:

“我們判了二十二名未成年犯。”

施特·賴巴教授指出,對未成年犯施以死刑已經在全世界消失,它在美國也將逐步消失。他說:

“美國對未成年犯施以死刑已經有幾百年了,雖然它是世界上最後一個這麼做的國家,但是,越來越多的州正在取締這種做法,陪審團也越來越不願意判處未成年犯死刑。民意調查顯示,這種做法只得到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的人的支持。我預計,今後一、兩年,未成年犯死刑會在美國消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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