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維權女村民五次被送進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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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8日訊】(《中國輿論監督網》李新德、李鳴報導)2006年11月6日,記者遇見了一名來自上海的上訪人員,通過幾天接觸,言談舉止正常的她給記者的印象此人不可能是精神病,記者當即和她聊了起來,她含著淚水向記者敘述了幾年來上訪多次被送精神病院的經歷:“我叫劉新娟,今年50歲,是上海市閔行區七寶鎮新龍村一名普通農村婦女,自96年上訪以來遇到的大多是冷漠、嘲諷,一個離過婚的女人領著一個年少兒子過日子本來就很辛苦,再加上前夫的冷莫無情,村幹部的任意胡為,他們相互之間狼狽為奸、串通一氣慾置我於死地而後快,要不是為了苦命的兒子我早就不想留在人間,現實生活對我這樣一個女人實在太殘酷了—–

2006年5月23日在七寶鎮政府附近

事情還要從我的離婚案說起,我是1980年與新龍村馮根桃結的婚,自結婚以後一直生活在馮根桃家庭暴力和性虐待之下,1991年前夫為另娶新歡獨霸財產,變本加厲慾致我死地,多次設計陷害我,16歲兒子眼見父親不擇手段的毒打我,十分痛恨,多次勸我說:“媽你離婚吧!我永遠和你生活在一起”。兒子選擇要與一貧如洗的我相依為命。想起馮根桃這個禽獸不如東西我就傷心落淚,婚後我相夫教子為他生兒育女,他卻背著我在外邊尋花問柳,棄多年夫妻之情、父子親情而不顧,我多少次勸說他根本聽不進去,這樣的生活無法繼續下去,1983年我提出離婚,1991年,計閔行區七寶鎮民政辦調解離婚,因當時辦理離婚手續時家中六間房產歸屬問題沒明確,後提交法院處理經過六年、七次調查審理,閔行區法院最終於1997年在“照顧婦女兒童”的名義下判給我母子家庭共有六間房中的其中兩間。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我與兒子才得到兩間,我不服判決上訴到中院,再審被市中院駁回,市高院不予受理。我感到神聖莊嚴的法律被肆意踐踏了,法律公正的天枰一時傾向到邪惡一邊,對我來講這已是不可爭辯的事實.

1996年,法院判決離婚案終審前,我母子沒房居住,村書記王寶弟為滿足馮根桃願望逼迫我放棄與他的共同財產,並假意承諾批給我宅基地讓我另蓋房子。他們知道我帶著孩子身無分文,目的是逼我回娘家再別回來,可我偏偏不如他們所願,為了爭口氣我無論多麼難一定堅持把房子建起來,村書記王寶弟就把當時鎮長兼書記張貴龍(現閔行區副區長)的親戚張順林建了違章房的地基(另有部份是我們生產隊隊長李龍生親屬的自留地)批給我建房,我與親戚朋友借錢建房期間。我前夫馮根桃,村書記王寶弟等人在自身利益的驅使下,刻意授意張順林全家以及李龍生等人阻止我建房還多次打傷我。房子造建完以後,三年內不讓我和兒子住進自己建造的房子,第一次搬家我就被張順林一家打傷。之後本村包括王照清,村幹部孫旭明等多人先後多次打傷過我,在新龍村誰打我誰就能得到好處。原村裡和我親近的人看到這一切也慢慢疏遠我,沒人願站出來為我們說句公道話。我因為離婚案法院枉判和有建房許可證房子又不給我換土地證等問題走上了上訪之路,當地政府,法院不願承認錯誤,反而“積極” 迫害,民警殷尚喜,張建,警號042789,042761,042739以及七寶派出所姓唐的民警等多次打傷我。在我們那裏法律和政府部門機構只為強者服務,作為弱者的我感受如地獄一般!

2004年元月21日被關押回家第一天

我在上海市內上訪期間,多次被七寶派出所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非法留置,家裏還多次收到“你命還要嗎”的匿名恐嚇電話,在問題未有得到解決生命遭到威脅的情況下我被逼上北京上訪。2003年2月16日,我上北京上訪回去以後被無故關押,再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間我絕食四天四夜抗爭。警號041954的警察恐嚇我:“劉新娟你已經告我們了,我們要把你搞透搞臭,毀掉你的終身還要毀掉你兒子,你家裏建的房子也不讓你出租。”然後又把我送到提籃橋監獄捆綁五天五夜,3月3日,我被送進閔行區精神病中心關押,3月17日出院。關押期間我家門面房的商業執照被吊銷,店裡財產被沒收,我的工作被開除,大學畢業的兒子最低生活保障也被他們停掉,兒子大學畢業以後工作得不到不安排,還逼迫著我兒子看住我不讓我上訪,否則承擔一切後果。他們這麼做明明是剝奪了我們的自由生存權。

劉新娟關押醫院後被強行打針、吃藥導致癱瘓

2003年年6月3日,我到市高院信訪辦上訪時被閔行區法院送七寶派出所,非法留置我24小時後再次把我送到閔行精神病中心,一直關到2004年1月20日,期間受盡非人待遇,他們迫害我,用酷刑折磨我。醫院動用多名醫生、護士、男性精神病人捆綁、毆打、撕碎衣褲,使用器械撬嘴灌藥,弄得我口腔鮮血淋漓,注射針頭紮得臀部血流不止,噴濺到牆上。並且使用葵氟奮乃靜針劑一月四針的超大劑量,打第二針時,我便痛苦的滿地打滾,我責問醫院陸科長:“醫院怎麼可以沒醫德?我又沒有精神病你們為甚麼強迫我打針吃藥?”他直言叫囂:“這裡不是醫院,是監獄!”用藥後的感覺真是生不如死,晝夜睡不著,一名正常的人經過他們如此修理開始出現呆板、遲鈍、不會數數、眼睛睜不開、眼乾嘴乾,口苦的比吃了黃連還要苦,心裏難受萬分,簡直像有萬隻螞蟻在爬。吃了安眠藥也睡不著,還要滿地打滾,每天只能睡半個鐘頭,牙齒都嚼不動食物。肚子脹的要命,拉不出屎尿,要用開塞露,瀉藥才能拉出半點,可連這個要求醫院都不滿足,很少給我配藥。絕望之下多次要自殺。醫院怕我死在那裏才給我打了幾次解毒針.

已過去的事不堪回首,然而災難再次降臨。2005年11月底,我再次到北京上訪,2006年1月2日回到上海。期間閔行公安多次想抓我回上海。沒抓到,他們在北京到處說:“那個女人有精神病,她兒子著急的在家到處在找她。”1月14日,我聽上海法院的人說:“這次你完了,出不去了,要關你終生。”沒想事實的確如此,1月16日,我想往靜安公園遊玩,上午10點被市公安非法綁架,11點送到上海“馬家樓”(閔行法院,政府,信訪辦的人都在),於12點鐘被七寶鎮派出所顧峰高等人用警車押回七寶派出所,在沒留置證的情況下非法關押我。從晚6點至10點多,包括警號042515的數名警察,社區民警,聯防隊員把我用頭盔罩住頭,再用塑料膠帶封住口,頸部(連呼吸都困難),又用麻繩捆住四肢全身,拳打腳踢,踢我下身,踩我頭、胸、背、腰、腳等全身。被掐的頸部當時就口吐鮮血,多處內出血,之後大便有血,派出所不肯驗傷。17號那一天又被派出所,聯防隊數人送到了北橋精神病分院,四名聯防隊冒充我的家屬。我說他們不是家屬,但醫院不由分說就動用多數人捆綁我全身,強行灌藥,打針。兒子知道我被抓後打110報案,110沒有理睬。

兒子本不知我已被抓,聽16號與我一同上訪的朋友告知下,他於16號當晚趕到七寶派出所,責問警號042672的值班警察:“你們派出所為甚麼要關我母親,她犯了甚麼罪,有甚麼手續。”並要求派出所放人。警察回答:“有手續的,但不給你看,明天我們會放人的。”至於甚麼理由不肯說,連見也不讓兒子見我。飯也不給我吃,最後還不讓兒子給我買飯。第二天晚上兒子看我還沒回家再到派出所,他們說我已被新龍村聯防隊接走了。兒子問我母親被接到哪裏去了,為甚麼還沒回家,新龍村有甚麼權力接人,你們為甚麼不告訴我。值班民警不回答,最後告訴我兒大概接到精神病院去了。至於哪裏不肯說。他直接跑到閔行精神病中心沒找到人。第二天一早,兒子在村裡剛巧碰到警察顧峰高和新龍村幹部方征勇在商量我的事,在兒子一再逼問下,才被告知,我在上海市北橋精神病分院,1月27號出院後,當天派出所找我兒子,逼迫他寫不讓我上訪並承擔一切後果的保證書,被兒子拒絕。

我五次被送精神病院,共同點都是政府部門違法的行政行為,每次把我送進精神病院的均有民警顧峰高。派出所在不通知家屬並未徵得我親人同意的情況下,(我兒子也沒簽字認可),就這樣他們把我一次次關起來受盡各種折磨。我兒子乃至眾多的上訪者都可以證明我並不是精神病人。我前三次被他們關進精神病院總計257 天,那一幕幕辛酸簡直不堪回首。

為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為了民主、自由我不會輕言放棄一個公民應有的權利!也許我沒有明天,但即使付出生命我也要與那些違法亂紀者抗爭到底。“生命誠可貴,自由價更高。”

2006年5月28日,我再次來到了北京,此次來的目的是檢查自己是否真有所謂的“精神病”做證據。 2003年以來,為了辦房證問題找有關單位,問題不但未能得到解決反被冠上“精神病”,數次送進精神病院接受強行治療。6月2日,我到了北京大學第六人民醫院,經過醫生檢查結論是:“目前無精神異常”。6月13日,拿到醫院的結論,我坐1461次火車離開了北京回到上海,誰知才下火車既被十餘名警察及聯防隊員不容分說押往上海市閔行區江川地段醫院,(精神病院)途中我多次強調我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我不是精神病,此時不容我分說,他們把我再次送進了精神病院。

房子建成後,我依法申請將造房用地許可證更換為土地使用證,但至今未獲批准。為維權我的工作被剝奪,賴以生存的雜貨店營業執照被吊銷,出租房屋受干涉。為此,我依法、逐級、有序、理智地申請上訴,直至進京,我在北京沒有任何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可是一回到上海就受到村幹部、民警的歧視和毆打,被打的輪椅代步,在無任何精神病史和知情人證言的情況下,先後五次被閔行公安分局七寶派出所戶籍警顧峰高非法押送到精神病院,對我強制進行殘酷治療,如今留下了嚴重的後遺症,我一弱女子目前是求助無路、申訴無門、生命隨時受到他們的威脅。我求助媒體請求將有關人員侵犯我人身權利、侵害我人格尊嚴之劣跡公諸於世,希望能得到黨和政府的關注,人大代表的同情。

我有充分的醫學證據和證人證言證明我沒有精神病。而七寶鎮派出所、閔行公安分局在沒有通知我家屬和未辦理合法手續,在違背法律程序及不作客觀調查的情況下,人為的、有意的、非法的強制押送我到精神病醫院。時至今日,未給我及家屬任何有關我患有精神病的鑑定和需要對我作出強制關押精神病院的理由和證據材料。對我一再的上訪請求不但不作任何書面答覆,反而繼續迫害。

在家屬不知情且未經過家屬同意的前提下被強制關押的時間如下:

第一次,2003年3月3號到3月17號,關押在閔行精神衛生中心。

第二次,2003年6月2號到2004年1月20號,關押醫院同上。

第三次,2006年1月17號到1月27號,關押在北橋精神病分院。

第四次,2006年2月24號到3月22號,關押在閔行精神衛生中心。

第五次,2006年6月13號到6月25號,關押在江川地段醫院。

從2003年至2006年五次總計強行關押時間297天

面對如此迫害,我在身心遭到極大摧殘的情況下,以輪椅、枴杖代步赴京上訪,地方上不顧上級的重視仍然頂著不辦,反而變本加厲繼續迫害我和兒子,6月29號,對救我出江川地段醫院的兒子馮亮熙作出了15天的行政處罰。並在處罰期間逼迫我兒子承認母親有精神病(上海閔行政拘留所,期間警號042158的獄警更毒打我兒子)。

我是按照國家信訪條例規定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逐級上訪反映問題,當地個別領導為何殘忍的給我扣上精神病的帽子。七寶派出所每次抓我並押送到上海閔行區精神衛生中心、上海市北橋精神病分院強行治療,由民政部門出錢承擔“治療”費用。他們用這種方法想達到阻止我上訪目的,另外對我採取各種手段,恐嚇、威脅、報復,以最終達到把我從一個正常人變成真正意義上的精神病患者。國家的財富、人民的納稅錢,有效的資源就這樣被他們可恥的浪費在這種毫無人道的卑鄙小人之手。

無論他們用甚麼手段對待我,也阻擋不住我上訪維權的決心,除非被他們整死,否則將一如既往依法維權到最後一刻。我按照憲法要求去做,堅決維護法律所賦予我一名普通公民的一切權益,並譴責他們立即停止對我的一切非法侵害。

我請求國家有關部門領導,立即調查張貴龍以權謀私、殘害百姓的事實,依法追究張貴龍及其親信毆打他人嚴重違法的犯罪行為並依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沒有精神病,我兒救母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更沒對任何人、任何單位、造成任何損失和傷害。這是地方上有意對我母子進行的迫害。也許,今後我與兒子可能遭受到更為嚴重的迫害乃至生命威脅,但我們不懼怕,也無怨無悔!

上海市劉新娟的鄰居朋友向記者證實,“說她有精神病我們覺得簡直不可思議。”

親戚朋友們都拒絕向記者透露他們的名字,“因為她們怕得罪有關領導連累自己,現在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劉新娟說:“我上訪是因為政府有關部門都不作為,我1996年建房時有閔行區(原上海縣)村民建房許可證,就是因為政府不給我辦土地證,而左右鄰居比我建房晚的都已經辦了土地證,我的為甚麼不給辦?在我不斷和他們討說法不久,突然之間我被他們變成了精神病!從此再也沒有過上安心的日子,如今我是東躲西藏,一不小心隨時都可能被抓進去,因為這次逃出來是許多姐妹看不慣他們無恥的做法,偷偷地幫助我才脫離苦海。”

對精神病人進行鑑定,因涉及到被鑑定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問題。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第14條中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頒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1989 年7月11日頒布,1989年8月1日實施)第7條規定: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應當進行鑑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到拘留處罰的人員;(五)勞動改造的罪犯;(六)勞動教養人員;(七)收容審查人員;(八)與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

劉新娟至今未見過他們給自己的所謂精神病鑑定,更不屬於上述8種情形的任何一種。

從為辦房產證上訪維權,劉新娟案件反映出中國精神疾病鑑定立法的滯後。”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中國首部精神衛生法規--《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於2001年12月28日,經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條例自2002年4月7日起施行。

就是在這部法規頒布生效以後,劉新娟作為一名非精神病人被非法關押在精神病院,連一名普通精神病患者的待遇都享受不到,這難道不讓人們感到悲哀嗎?

上海精神衛生條例,第一章、第四章、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精神疾病患者。

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療。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近親屬應當協助其接受診斷和治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積極、適當的治療,需要住院治療的,應當符合住院標準。不得無故留置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有權瞭解病情、診斷結論、治療方案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醫療機構出具疾病的書面診斷結論。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精神疾病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瞭解,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是指,依法取得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直至今日,除了有關司法解釋對涉及刑事訴訟的精神疾病做了一些零星的規定,我國尚沒有一部規範精神疾病鑑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這導致精神疾病鑑定中出現很多法律上的盲點,如誰有權提出精神疾病鑑定的申請和委託,哪些機構的精神疾病鑑定具有法律效力,鑑定應該遵守甚麼樣的程序?等等。國家設立精神疾病鑑定制度,就是為了維護人格尊嚴,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制度卻成為一些犯罪份子逃避法律追究的突破口,甚至成為一些官員非法行政的手段。

實際上,後者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受害者遠遠不止劉新娟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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