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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步共識 受術者生殖細胞可存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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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五日電)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人工生殖法草案修正草案。朝野達成共識,受術夫妻的生殖細胞於人工生殖機構保存逾十年應銷毀,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書面同意,可申請延長。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的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受術夫妻的生殖細胞,若提供者要求銷毀、提供者死亡或保存逾十年,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但因為捐贈者與生殖細胞提供者不同,為了能讓生殖細胞提供者保存自己提供的生殖細胞超過十年,經朝野協商後,同意可申請延長。

此外,衛環委員會審查時通過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接受捐贈的生殖細胞應予銷毀。但考量到受術夫妻權益也需要保障,經朝野同意修改為,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接受捐贈的細胞及受術夫妻的生殖細胞和胚胎應予銷毀,但若捐贈人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仍可以轉贈或轉至其他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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