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秘密監察規管含糊

【大紀元2月3日訊】大紀元記者浦慧恩香港報導/對於日前保安局提出的立法規管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建議,遭到多位議員及法律界人士的批評,指該建議界定不清。而香港人權監察就批評政府,對秘密監察的規管極為寬鬆,認為除了規定秘密監察要法院批出手令外,亦要訂明執法部門只可在調查嚴重罪案,與及證明資料對調查有價值,才可以進行秘密監察。

另外,政府在立法監管秘密監察時,亦要與各黨派溝通,以免重蹈23條立法的覆轍。人權監察又要求政府,盡快令截取通訊條例生效,與及取消行政長官有關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的行政命令。

監管範圍界定含糊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認為,政府昨日就規管秘密監察提出的立法建議,在還沒有看到具體條文前,如果只是照當局所解釋的,從大方向上算支持。但是必須部分字眼要審慎處理。他認爲,當局所指的例外事件,可以不經過法庭令人擔憂。羅沃啟質疑所謂的遇到特別或緊急情況,執法部門可口頭方式提出授權或續期申請,但須在48小時內補交書面紀錄,若申請其後被撤銷,收集的資料可能會被下令銷毀的建議,認為建議中未有清楚界定「緊急情況」,「公共安全」的概念及範圍。

為避免執法機關權力過大,羅沃啟要求取消行政長官有關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的行政命令。
保安局前日提出立法規管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建議,其中電話勾線等所有截取通訊,以及使用儀器偷聽等侵擾度較高的秘密監察,須由法官授權;不使用儀器或由參與通訊者使用儀器監察,則由部門自行授權。有議員及法律界人士認為,當局對侵擾度的定義不清,並應將所有秘密監察行動交由法官批核。

另外,高等法院繼續聆訊有關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提出的司法覆核,他要求推翻行政長官以行政指令方式,頒布執法秘密監聽程序命令的決定。梁國雄在出庭前表示,當局以行政手段侵犯市民私隱,希望法院作出裁決,令有利市民的法例,得到通過。

政府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就表示,如果法庭判政府敗訴,希望法庭不要即時執行裁決,讓行政指令暫時維持有效,避免出現法律真空,直至有關法例通過為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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