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文明思想庫:讀《現代民主政治〉心得之一(上)

現代民主政治

賀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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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8日訊】人不是天使,否則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的任何控制了。如何使政府能管理好被統治者,同時又能管理好自身,這是從古自今的思想家們所探討的經久不衰的主題。當代西方民主的成就,表明人類在如何管理好自身,使複雜的社會生活在民主與權威、自由與秩序之間維持動態的平衡狀態,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現代民主政治理論作為人類共同的社會科學成果,被越來越多國家所採納,被越來越多的人民所推崇,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民族和人民帶來了繁榮、穩定、幸福、安康。現代民主政治制度成了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的保障。因此,我們有必要深入細緻的學習研究理解這一人類科學成果。

作為一個中國人,我們接受的是傳統的馬克思主義思想的薰陶,習慣靜止的用十九世紀馬克思對西方資本主義的看法和方法來分析現代民主政治制度,還片面靜止的認為那只不過是資產階級內部的民主、自由、平等,與廣大的受壓迫的無產階級無關。這是國人對現代文明的最大誤解。今天,建立在新自由主義理論基礎上的現代民主政治制度已經發展成為一個超越階級局限、超越地緣局限,對所有階層、對所有人平等開放日趨完善的制度;現代民主國家已不再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而是各種各樣不同的人、豐富多彩的不同利益團體的集合。每一個公民都機會均等的享有自由、平等、民主權益。每一個公民的個人權利都得到強有力的制度性法律保障。

那麼,當代民主作為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有些什麼特徵呢? 其具體表現:

第一、普選制:

在作為議會民主之基石—普選制方面,二十世紀上半葉,西方民主國家把對選舉資格的許多限制取消了(以前對選舉人的資格,在財產、性別、教育、種族等方面加以限制,實際上剝奪了廣大勞動者的選舉權。)普選制真正在各國確立,使選舉真正成為民意的匯合。這時,由選舉所產生的政府,才意味著民眾所批准的政府。
  
第二、利益團體:

豐富多彩的民間社群構成了千差萬別的利益團體,它們獨立於政黨之外,而構成了一股強大的政治參與力量,現有的利益團體網路,把任內的政府行為嚴格的控制在民意的軌道上運行。利益團體是以某種特定利益、政治主張、價值目標所維繫的人們所組成的集團。它集中代表、表達某種特殊群體人們的利益、要求,對議會和政府施加影響,時期制定出符合自己集團利益和要求的決策。它既不是沒有政治目的的一般社會組織,也不同於以奪取和掌握國家政權為根本目的的政黨。它可分為政治、經濟、軍事、勞工、藝術、文化、教育、學生、性別、種族、語言、職業、行業、宗教、興趣、志願、道德等各個領域的,也有跨越和聯繫上述一個或多個領域的。如美國製造商協會,美國商會,企業界圓桌會議,全國廣播協會,英國的農場主聯盟,貿易聯合大會,法國的全國雇主會議,中小企業會議,各種專業性協會,全國工會,全國婦女聯盟,全國有色人種協會,印第安人全國大會,「美國軍團」等退休人員協會,英國醫學協會,法國大學生聯合會,公民權利同盟,反對死刑同盟,關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美國反對動物虐待協會,兒童貧困行動集團等等不計其數。由於有了利益團體,越來越多的人寧願組織各種利益團體來表明他們的觀點,向政府施加壓力,直接和政府及議會打交道。如派出人員常駐立法機構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與議員密切交往,進行遊說,接受行政機構的諮詢,與政府進行對話;經常注意法院的情況,利用輿論的力量或協商的辦法來影響司法機構人選的任命;利用抗議、示威遊行、罷工甚至騷動和暴動等手段,特別是用過發動大規模的輿論宣傳運動對政府施加壓力。總之,利益團體在集中、綜合和表達利益,控制和實現利益的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功能,在涉及人們大量的社會具體利益這個層次上,起著政黨起不了的作用。這種作用對於國家權力執掌者來說又是一個重要的制約,是非國家力量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其歷史進步作用顯而易見。因此,有人認為,現代文明國家已由三權分立制變為立法、行政、司法和利益團體四權分立;有人則把利益團體稱為「隱形政府」。而更多的人則把利益團體看做民主多元主義制度的本質內容。無論怎麼說,利益團體在政治體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他已成為當代西方民主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獨立的新聞媒體:

新聞輿論力量的無孔不入,使政府感到民眾的力量無處不在。二十世紀民主國家對新聞出版檢查制度的普遍取消,使新聞出版的自由權利有了保障。自由的新聞輿論作為一種強大的直接民主的因素,在政治、社會廣闊的舞臺上顯示著自己的特殊作用。任何一個明智的政治家都不能不時時考慮新聞輿論的存在。

掌握大眾傳媒的新聞界在西方被譽為制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甚至淩駕於他們之上的「第四種權力」。這是當代民主政治的又一奇觀!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情願伸冤的權利。」啟蒙思想家、政治家都充分認識到新聞與言論自由對政府重要的制約與監督力量。「出版自由是鞭打專制主義的最可怕的鞭子。」 按照現代民主政治理論,傳媒是為公眾而不是為政府服務的。新聞界應該起著監督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部門的「政府第四部門」的作用。新聞界把自己看成「人民的鬥士」、「政府的批評者」。新聞媒體既是維護民主制度的有效力量,又是政府的批評者。一旦新聞傳媒對政府的政策、腐化、醜聞、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提出批評和揭露,立即會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使某些官員輕則陷入困境,重則身敗名裂,不得不退出政治舞臺。

1923年伊利諾斯州最高法院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新聞界批評政府的「絕對權利」原則,該針對芝加哥市對《芝加哥論壇報》的判決指出:報紙同公民一樣,可以自由地批評政府,具有批評政府的絕對權利,而不受誹謗法的約束。政府不能以「誹謗罪」或「顛覆政府罪」等名義,對公民的言論或出版自由特別是公民或新聞界批評或揭露政府的言論予以威脅或限制。為了保護言論自由的正當權利和避免官員利用保密來為自己的錯誤辯護,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1974年再次修改的「情報自由法案」規定:除有關國防和國家安全的情況外,公民有權瞭解政府的情況,有權申請使用政府的檔,記錄政策聲明等檔案材料,並限定了政府的答復時間。對拒絕提供情況的政府可進行司法審查,對任意拒絕提供消息的政府官員可實行罰款。1976年國會又通過了「置政府於光天化日之下的法律」。該法律規定:聯邦政府在五十個機構和委員會的會議必須公開舉行。現在美國幾乎所有的政府檔案、檔都向公眾開放。為了保護新聞自由,記者有權拒絕作證,以保護提供消息的人。

普選制、利益團體、新聞輿論三位一體,形成了現代民主制度直接民主、半直接民主的機制。
  
第四、憲政法治:

要實行法治,建立法治機制,首先要瞭解什麼叫法治?必須對法治概念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那種認為有了嚴密的法律體系,完備的司法機構,嚴格依法執法就是法治,使對法治的誤解,專制制度和民主制度下都有法,都在依法統治與管理,但前者顯然不能認為是法治。那麼什麼叫法治?當憲法為治國的根本大法,公民必須參與(討論、投票)憲法和重要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等若干法治原則得以確立,再加之嚴密的法律體系,完備的司法機構,則構成民主政體下的憲政法治機制。

近代法治起源于自然法。人天然享有自然權利,法不過是自然權利的體現,並為了保障自然權利。人們在制定各種具體法即實在法的背後,還有更高的「超法律原理」(哈耶克),即代表正義的自然法,只有符合自然法的實在法才是良法,否則就是惡法。自然法學者強調,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這些權利最早被洛克規定為人的自由、生命和財產三大權利。人的自然權利的思想後來成為《獨立宣言》、《人權宣言》和各國憲法的基調。因此,不是法律賦予每一個人以個人的權利,而恰恰相反,是人的天賦的自然權利產生了近代的憲法和法律。與此相聯繫的,人們建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了消除社會的無政府狀態,以保障人的自然權利,除此之外,政府不應該在有自身的特權。為了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也需要用法律規範政府的權力(如三權分立與制衡,如總統的任期與職責等),以防範政府對公民權利的侵犯。憲法與法律是約束政府官員行為的工具,而不是懲罰公民的利劍。(在這一點上,中國的情況恰恰相反。當然公民也應守法,但無權的一介公民不可能給全社會造成災難。)這是近代法治概念與中世紀封建專制的法制概念的又一個分界。

1、依法立國:

所謂的依法立國就是依據憲法立國。憲法為百法之本。要建立民主的憲政法治制度,首先要制定一部憲法作為立國的依據。美國獨立戰爭勝利之後,為了建立新型國家,各州代表于1787年5月在費城舉行制憲會議。五十五名代表經過三個半月的激烈辯論、鬥爭和妥協,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草案,然後交各州批准。從此,美國政治制度中的一系列重要原則就以根本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了。這些原則主要是:天賦人權(生命、自由、財產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權利);人民主權和有限政府(政府的正當權力來源於被統治者的同意;政府一旦破壞建立政府的目的,人民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另行建立新的政府);法治而非人治;代議政府;權力的分立與制約平衡;聯邦制;文官控制軍隊等等。該憲法經歷200年之久依然是當今美國政治生活的準則,並為許多現代民主國家所效仿。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習慣是指把法律作為同一尺度適應于全體公民,使全體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財產狀況等差別而有所不同。

文藝復興後的思想家們在歌頌人的高貴,在捍衛人的尊嚴與價值的同時,針對中世紀黑暗時期的封建特權與神權思想,系統的創立了天賦人權學說,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奠定了基礎。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確認:「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所有的人,無論是實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這可以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完整表述。那麼,二十世紀後對這一原則的貫徹有什麼新的發展呢?它主要表現在:

一) 公民部分性別、職業、民族、種族、信仰、教育程度和財產狀況,均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均享有公民投票權。

二) 隨著奴隸制度和種族歧視政策的廢除,黑人和少數民族均享有同白種人同樣的權利,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同等的勞動權、教育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等權利。特別是,他們也可以平等地參與競爭政府的公職,擔任公共機構的職位和職務。

三) 包括總統在內的任何一個政府官員,凡觸犯法律皆繩之以法,受到法律的追究。最典型的是美國的「水門事件」,尼克森因懾於議會彈劾而辭去總統職位,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美國社會得到貫徹的表現。

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重要的是司法平等,即普通公民與政府官員的利益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並同等地依法治罪。因為為官者不但有違法亂紀和侵害公民權利的便利,還可以有種種條件來逃避司法機關的懲處。因此,西方各國專門設有行政司法監督和公民對行政機構進行司法監督的制度。使政府官員受到更嚴格的法律的約束,從而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十年代以來,英國建立了2000多個行政裁判所,其辦案原則、審判程式與傳統法院有所不同。195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裁判所和調查庭法》,並建立了「裁判所委員會」加強了行政機構的司法監督。美國於1946年通過了《聯邦民事侵權法》,保護公民利益免遭行政機構的侵犯。此外,英國、美國和義大利等還可以通過普通法律程式監督行政機構。

3、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及個人的干涉。司法獨立的原則包括:
1) 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因此享有很高的社會威望,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們把他們「看做是憲法所賦予的廣泛個人自由的監護者和解決全國性重大爭論的仲裁人」他們秉公執法、依法辦案。

2) 司法機關組織系統獨立,與其他組織系統分離。司法機構和法院被賦予或成功地保持著一種與眾不同的獨立作用。

3) 為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設立相應法律條款,保護法官地位和權力不受侵犯。
由於司法獨立,法官們在審理案件時往往能更多地表達自己的哲學思想、政治觀念、法學觀點、價值觀和職業道德,因此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對社會往往能產生重大的影響。
  
4、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是一種制度,司法審查制度亦可稱為「違憲審查制度」。他是通過司法程式審查和裁決立法與行政是否違憲的一種制度,因此也可以理解為司法制約立法與行政的一種手段。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憲法的權威性,防止出現與憲法精神相抵觸相違背的法律,使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於司法審查制度,聯邦最高法院成了唯一擁有解釋憲法的最終權力;通過解釋憲法,有權宣佈國會制定的法律、總統發佈的行政命令、行政機關頒佈的規章條例以及州法律違反聯邦憲法,因而無效,不得實施。最高法院的裁決已經做出,即成為憲法慣例,政府其他部門及各州必須遵守。這樣,司法審查權擴大了聯邦法院的權力,提高了它的地位,使司法部門得以真正同立法和行政兩部門鼎足而立,對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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