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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修法解決卡債 重點仍在須自力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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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二日電)鑑於卡債引發社會問題,為保障人民生存權,司法院擬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法」,法務部也在民法增訂「信用卡專章」和修改繼承篇,協助解決和防範卡債問題,法界人士認為,法律並非萬能,配合政府修法、協助卡奴外,如何讓人民重視自我和自力更生才是治本。

為促進社會文明,符合國際重視人權潮流,近年來司法改革多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而當「卡奴」因無力清償卡債被迫走上絕路事件頻傳,政府基於保障人民生存權,也積極推動修法,由法務部規範信用卡相關問題,遏阻卡債問題衍生,並由司法院協助走投無路的「卡奴」擁有重生機會。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林朝松指出,法務部在民法債篇增訂「信用卡專章」,擬訂一定利率、利息超過者無效,且不能以費用、違約金等名目巧取利息等規定,主要目的是希望預防和規範卡債問題。

他指出,為防止繼承人無預警繼承債務而讓卡債問題衍生不絕,將民法現行「概括繼承」原則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未來繼承人可僅就所繼承遺產限度內,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並加強保護對未成年繼承人和對債務不知情繼承人權益,他表示,某些需要借款民眾屬於經濟弱勢,修法可說是協助弱勢團體和保障生存權。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彥文表示,不同於法務部處理持卡人尚未積欠債務前端階段的防範作為,司法院訂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則是負責處理持卡人已積欠大筆債務的最末端階段。

他指出,過去破產法主要是適用於大公司行號,不適用於個人,且著重在債權人角度,債務人經宣告破產後,由債權人公平分配財產,現擬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將適用於一般受薪、五年內未曾經營事業民眾或小規模營業人,屬經濟上的弱勢團體,立法重點改以鼓勵債務人自力更生為主。

他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法」設計分重建型(更生)和清算型(清算)兩種債務清理程序,重建型屬更生制度,將設法減免利息和違約金,降低本金成數,延長償還時間,讓債務人以所得收入慢慢還債;而清算型程序則等同簡易破產,售出全數財產後償還債務,一段時間免除債務責任,但債務人須依法院規定方式生活。

他指出,文明社會應保障一個人的基本人權,也就是生存權,讓失敗的人有重新出發的機會,現今卡奴需要國家出面伸出援手,避免走向絕路,但對於許多民眾投書司法院信箱,要求加快速立法,他提醒卡奴「消費者債務清理法」不是萬靈丹,不是就能無債一身輕,重點還是要自力更生。

他表示,破產法自民國二十四年施行至今,受理案件不多,去年僅五十件,宣告破產仍是不得已的選擇,「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通過後,受理和免責仍有條件限制,屬於走投無路所選最後手段,且要考量若採清算程序後信用將受損和生活水準將受限等問題,仍鼓勵卡奴不需法院介入,透過銀行協商機制處理卡債問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涌誠表示,贊同政府以尊重人權角度進行司法改革,以及以修法協助解決社會問題,但身為法律實務工作者,他也認為,法律有侷限性,並非萬能,修法後難保能解決所有問題和不會引發類似風波,鼓勵政府除修法外能就教育等層面多管齊下,建立良好社會價值觀。

他表示,尊重人權包括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人權,不論是解決卡債問題或是以司法推廣人權,如何培養民眾能具有良好自主性,即使走投無路也能以樂觀態度面對困境,努力自力更生,對自己生命負責,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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