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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爭議 法界:如依法院判決具公法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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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日電)ETC承造商遠通電收今天在六大報登廣告指稱,BOT案不應成為公共建設的原罪,籲政府應對BOT合約究竟屬公法或私法性質,講清楚說明白;法界人士表示,如單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ETC所做相關裁定,法院顯然認為高公局與遠通所簽的行政契約,屬於公權力可介入的公法契約。

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台北地檢署近日相互做出法律裁定及刑事起訴後,引起各界關注,在遠通刊登廣告後,更引發公法與私法何者適用的爭議。

法界人士指出,行政契約是一種公法契約,公法契約和私法契約的不同,在於公法契約允許公權力介入,重在保護公益,反之,私法契約則著重在契約內容的自由、不受政府干預,若合約具公法契約性質情況下,私法契約主張的「契約自由」原則將不適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撤銷遠通公司為ETC最優申請人時,同時駁回宇通公司申請暫時停止ETC營運的請求,但在駁回裁定中,明確認定ETC的營運建置契約是一種行政契約。

法界人士說,依法院裁定,高公局與遠通簽約的ETC 案,不論在招商、興建、營運,甚至到營運期間屆滿、由民間移轉給政府前,都可有公權力介入,全案必須顧及公益,必要時政府還可以強制接管,法院的認定顯然與私法契約精神不符。

不過,學理上有關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的爭議一直存在,大法官第三二四號釋憲案時,當時大法官李志鵬曾提出不同意見,他認為民主法治國家,人民權利義務以法律定之,不得由行政機關與人民自由約定,否則無異專制國家,因此「行政契約」理論與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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