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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合约属公法契约? 学者:不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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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一日电)交通大学土木系副教授黄玉霖今天表示,交通部与远通电收所签订的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TC)合约,应属“兼顾公共利益的民事契约”,不见得如行政院所言属公法契约,但无论是终止契约或强制接管,交通部决策具有正当性,法律上也站得住脚。

行政院新闻局长郑文灿昨天表示,ETC弊案已影响公众对ETC政策与对政府的信赖,行政部门必须断然处置,否则会扩大公共利益的风险,且行政法院认定,ETC合约属于公法契约,行政院有权主动调整或终止公法契约的权利。

亲民党立法院党团上午举行公听会,黄玉霖在会中指出,交通部无论决定要终止契约或强制接管ETC,都于法有据,但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而论,ETC合约应属“兼顾公共利益的民事契约。”

他说,ETC弊案确实冲击民众的信心,政府确实可依据促参法第五十三条,强制接管ETC,且国际间也有案例显示,只要政府与民间采“兴建、营运、移转”(Build, Operate, Transfer,以下简称BOT)方式的合作案涉及官商行贿,政府即可终止契约,且民间机构不得求偿。

黄玉霖表示,ETC争议越演越烈,关键在于政府和民间厂商都站在各自立场,建议政府即使要终止契约,态度也应和缓,充份与业者协商后再提解决办法,否则可能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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