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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警員延遲送醫聲請國賠 賴姓男子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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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二日電)賴姓男子在雲林縣發生車禍,雲林縣警察局轄下虎尾分局員警獲報後卻未發現他在車內,賴姓男子認為,車禍後四肢癱瘓是因警方延遲送醫造成,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雲林縣警察局敗訴,二審則改判賴姓男子敗訴。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賴姓男子敗訴判決定讞。

賴姓男子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與同事同車在雲林縣發生車禍,雲林縣警察局轄下虎尾分局員警獲報後卻未發現他躺在車內,車子被拖吊到派出所時,拖車司機聽到手機鈴聲,發現賴姓男子躺在車內,卻直到員警再度辦理車輛查扣時,發現賴姓男子才將他送醫急救。

賴姓男子認為,因為警方延遲兩個多小時送醫才導致他四肢癱瘓,請求國家賠償,雲林地方法院認為,賴姓男子到院時已呈休克狀態,若警方提早送醫可增加脊椎損傷的治療機會,去年三月間判賴姓男子勝訴,雲林縣警察局須給付賴姓男子新台幣一百萬元。

但經雲林縣警察局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認為,國家賠償是否成立,應以公務員不法的行為和損害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且經查應是車禍造成賴姓男子四肢癱瘓,並非員警延誤送醫所致,去年十一月間改判賴姓男子敗訴。

全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賴姓男子敗訴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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