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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大銘判賠18億元 華隆:不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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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戴海茜台北十七日電)華隆前董事長翁大銘及秘書李秀芬因涉嫌炒作華國等股票,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兩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應連帶給付台灣證券交易所18.3億餘元;華隆發言人姚嘉芝指出,翁大銘目前雖仍是華隆公司顧問,惟涉嫌炒作華國等股票與華隆公司無關,不表示任何意見,同時對公司影響有限。

翁大銘和李秀芬於1994年間共同投資洪福證券公司,涉嫌違約交割華國、農林公司的股票,違約交割金額達50多億元,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台灣證券交易所當時則代墊巨額賠償,經台灣高等法院去年6 月更二審判處翁大銘、李秀芬兩人,各徒刑3年6 個月後,台灣證券交易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對本案事實認定與刑事判決相同,認為翁大銘和李秀芬違反證券交易法,應連帶給付台灣證券交易所18.3億元及相關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姚嘉芝指出,翁大銘目前仍是華隆公司顧問,惟涉嫌炒作華國等股票遭法院判刑與華隆無關,對判處賠償台灣證券交易所18億元不表示任何意見。

曾風光一時的華隆公司已於2005年1月下櫃,華隆為「斷尾求生」,於前年關閉桃園廠及中壢廠,員工計有120餘人,並積欠資遣費、退休金,曾數度引發勞資糾紛。

華隆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前年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但遭裁定駁回,其主要理由為該公司財務結構、營業狀況不能改善,與債權銀行互信不足,難以協商重整方案的償債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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