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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勸募 限重大災害、國際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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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公益勸募條例昨天完成三讀,內政部提醒各級政府機關小心觸法,因為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不得主動發起勸募,違者將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將於5月3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施行細則及勸募辦法。

內政部官員表示,過去政府機關常有同仁發生急難、需要救助,機關就發起同仁捐贈1日所得進行救濟的情況,但各級政府機關並非公益勸募條例所規定的發起主體,因此,即日起各級政府機關不得主動發起勸募。

換言之,內政部本身不得以內政部的名義發起勸募,但內政部員工基於同事之情,私下捐贈所得則不在規範之內。

不過,若國際上發生類似南亞大海嘯或國內發生九二一大地震的天災,政府可否主動發起勸募?內政部社會司職業團體科長陳彥丞表示,勸募條例的發起主體限於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團體法人及財團法人,但各級政府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則不在此限,可對外發起勸募。

至於街上常看到有人拿著勸募箱或愛心捐款箱請大家捐錢,陳彥丞表示,勸募條例對於勸募採「許可制」,對於未獲主管機關許可的勸募行為,將處以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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