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天水被判12年重刑 律師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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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辛菲採訪報導) 南京著名自由作家楊天水先生昨天(5月16日)上午9點至12點被丹徒區法院秘密審理,當局不允許任何親友旁聽。法院於12點20分宣讀了審判結果,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楊天水先生12年有期徒刑,5天後將公佈判決書。

開庭當日,趙昕、李海、楊在新、陳樹慶、張鑒康、劉京生、曾寧、陳西、李任科、廖雙元、李國濤、鄧永亮、范子良等幾十位各地異議人士同步絕食24小時聲援楊天水,抗議中共當局對楊天水的非法審判。

楊天水本名楊同彥,1982年畢業於北京師大歷史系。1990年曾被當局以「反革命罪」判刑10年,2000年5月出獄後繼續致力於推動中國民主化進程。2004年12月24日夜曾被當局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拘留,2005年1月24日以「取保候審」獲釋。2005年12月23日,在南京的住所外被當地國保綁架,於今年1月22日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轉為逮捕。

楊天水以不上訴表示抗議

據李建強律師透露,楊天水慷慨陳詞,當庭為自己作了強有力的無罪自辯。李建強和蘭芳律師也為楊天水作了無罪辯護。

目前楊天水沒有上訴的計劃,李律師指出,但是這並不表示楊天水願意認罪,而是為了抗議審判過程的不合法。

對於判決結果,李律師表示非常遺憾。李建強認為,楊天水只是合法發表言論,這符合中國憲法的規定,並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另外,起訴書中所指控的內容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

審判地點臨時變更

楊天水案件的審判地點原本定在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當日卻改在至少十公里之外的丹徒區法院舉行。

趙昕表示,可能是由於當局知道有一些民運人士要趕來聲援楊天水。

曾寧指出,從秘密審理到變更地點,都說明當局心虛不敢見光,隱藏罪惡,因為他們所做的一切,從程序到內容,都是不合法的。

當庭宣判實屬罕見

對於當庭宣判結果,趙昕、曾寧等一些異議人士都表示,這實屬罕見,非常出乎意料,絕大多數類似案件都是在開庭之後擇期宣判,有的案件甚至拖延很久。

趙昕認為,這表明結果是當局既定的,審判只是走過場、走形式而已。

曾寧指出,這是一個很明確的信號,說明當局蓄謀已久,醞釀充分,在開庭前,已對宣判結果及方式都作了指示。

曾寧同時指出,這也能使外界看到中共打壓異議人士是絕不會手軟的,他們就是想要通過重判楊天水達到殺一儆百、恐嚇其他異議人士的目的,這也說明他們專制獨裁的本性是不會改變的。

「天鵝絨行動」

李律師透露,對楊天水的第三項指控,也是最重的所謂「罪證」,就是關於「天鵝絨行動」,楊天水被指控「當選為『民主中國第一屆臨時過渡政府』秘書處成員和各省市和平交接工作委員會江蘇省接受成員」。

李律師通過與楊天水溝通得知,楊天水對此並不知情。

李律師為楊天水辯護說,大量的證據證明「天鵝絨行動」只是一項網絡政治遊戲。而且楊天水只是被動的被列入名單,並沒有對他在名單上的任何職務表示過確認,也沒有履行過任何職責。起訴書把楊天水與「天鵝絨行動」的關係演繹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缺乏必要證據和法理根據,根本不能成立。

曾寧指出,作為中共專制政權,為了欲加之罪,技術上的處理是非常容易的,這個技術做不成可以再換另外一個,這是中共一貫的作法,為了實現一個既定目標,不擇手段,捕風捉影,強加罪名。

批評性言論

第一項指控稱,楊天水在境外媒體發表大量文章,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意圖推翻現行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李律師認為,這些言論只是楊天水的價值判斷,是一種停留在意識層面的思想認識,並不包含推翻現政權的行動含義和功能。

他指出,從常識看,發表文章的內容只能用來證明作者的思想觀點,而不能作為從事顛覆活動的證據,批判性言論遠不是顛覆行為,希望政權變化的言論也不能作為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

「趙紫陽治喪委員會」榮譽委員

第二項指控說,2005年1月,楊天水接受境外「民主中國陣線」副主席盛雪等人的邀請,擔任由盛雪等人發起的「趙紫陽治喪委員會」榮譽委員,並在大紀元網站上發表《楊天水在DC「悼紫陽」、「別中共」國際集會上的發言》。

李律師認為,這項指控與顛覆國家政權沒有關聯性。楊天水擔任「趙紫陽治喪委員會」榮譽委員,只是表達對趙紫陽先生的哀思,至多有思想認同,不具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含義和實際功能。起訴書未提供任何相關證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要件。

另外,李律師指出,楊天水發言建議中共轉變為社會民主黨,只是被告人的個人意見,這項建議充其量是想改變中共的性質而不是國家政權的性質,顯然與顛覆國家政權毫無關聯。

組黨

第四項指控稱,2005年4月,楊天水遵循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的綱領」、章程,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併發展組織成員。

李律師認為,起訴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楊天水跟中國民主黨有過任何組織聯繫,甚至何時何地成為該黨成員。

他指出,把楊天水的組黨準備跟已經存在的中國民主黨聯繫起來缺乏足夠證據支持;把楊天水的組黨準備視同顛覆國家現行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缺乏證據和邏輯支持;認為楊天水的組黨準備具有現實的危害性、觸犯刑律,缺乏事實證據支持和憲法層面的法理支持。

接受海外資金

起訴書指控中還稱,2005年2月,楊天水接受境外民主中國陣線副主席盛雪等人的資金500歐元,同年12月,接受澳大利亞孫立勇的資金500澳元,所接受的資金部份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王文江等人及其近親屬。

李律師指出,根據刑法規定,接受海外資助或者資助他人用於危害國家安全方構成犯罪。盛雪、孫立勇等給的錢均沒有附加要求被資助人危害國家安全的條件,而且實際上也不存在這種事實的證據。

因此,李律師認為,起訴書將楊天水接受和轉付上述海外捐款認定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構成部份,根本沒有任何事實和法理根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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