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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衛生署:醫生涉器官仲介將依法處理

台灣行政院衛生署 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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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楊加/台北報導】針對台灣民眾赴大陸地區進行器官移植一事,衛生署表示,醫師如涉有仲介行為,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條規定,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將以違反醫學倫理移付懲戒,其他醫事人員也將依各該管法規規定辦理。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日前在一場座談會上接受採訪表示,衛生署絕對反對醫師直接或間接提供病人不合乎醫療倫理的行為。

據媒體披露,在台灣某醫療公司仲介下,每年大約有一百名外國人在大陸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台灣醫界則傳出,有台灣的醫師參與仲介器官的買賣,也有醫師前往中國大陸從事相關的醫療行為或技術支援。

台灣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日前決議,將參與大陸器官移植的任何形式行為都屬「非法」。此決議案待主管機關核可,將由衛生署醫師懲戒委員會,根據違犯者情節輕重執行懲戒,嚴重者將廢止醫師證書和執業執照。「台灣營救受迫害法輪功學員協會」也呼籲國際人權團體共同調查中共各地區的監獄、勞教所及醫院和移植中心,要求中共說明當地人體器官來源;同時行文衛生署落實器官移植相關法規。

根據衛生署回覆「台灣營救受迫害法輪功學員協會」表示,若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之訊息者,衛生署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條的規定,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醫師如涉有仲介行為,除依上開規定處分外,另將以違反醫學倫理移付懲戒,而其他醫事人員將依各該管法規之規定辦理。

衛生署並提醒民眾,赴境外進行器官移植,對於該地區醫院及醫師素質,在資訊不透明情形下,仍具一定風險,且器官取得是否合乎人權與醫學倫理,仍有爭議,欲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者,應先與主治醫師討論,審慎評估境外移植的合適性及後續照顧的相關事宜。

過去對於境外器官移植並沒有一個完整的通報機制。副署長陳再晉表示,衛生署正研議台灣民眾若在境外做器官移植,回台後通報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登錄中心,有登錄的才給予後續的免疫抑制治療的給付,沒有登錄的就不予給付。他說,登錄就可追蹤病人的存活率並進行分析,這些分析可以讓資訊更透明,也可以讓民眾對於決定境外移植,做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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