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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政院同意政黨可經營報刊宣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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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四日電)內政部政務次長顏萬進今天表示,報禁解除後法令已不再限制人民辦報,若政黨有意經營平面媒體宣揚理念,「站在行政院立場這是可以的,因為其他國家也是這樣」,但考量電波頻道屬公共資源,具獨佔壟斷性質,政府仍不同意政黨經營或直接、間接投資電子媒體。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上午審查「政黨法草案」,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台北縣)質詢指出,既然行政院版第二十二條載明,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為何同款條文中反允許政黨可經營、投資平面媒體宣揚理念?

顏萬進答復指出,報禁解除後人人都得辦報,平面媒體已不具壟斷獨佔性質,就算政黨不發行報章雜誌天天出單張宣揚理念,可達成的效果與經辦平面媒體不也大同小異?「站在行政院立場這是可以讓政黨做的事情(經營平面媒體),因為其他國家也是這樣」。

他表示,就算政院版的政黨法草案,未明文政黨不得涉入電子媒體,但考量電波頻道屬公共資源具獨佔壟斷性,政府仍不同意政黨經營、直接與間接投資電子媒體。

葉宜津則認為,電子媒體因具備聲光影像優勢影響範圍廣大,但平面媒體論述會深深影響電子媒體報導取向,威力更不容忽視,不能認同顏萬進的說詞。

她說,若行政院真有意從寬認定政黨得經營平面媒體,政黨法中有關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業規範,必須明訂更清楚詳細,以避免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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