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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會通過護照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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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二十一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規定,買賣護照、冒名使用護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外交部所提「護照條例修正草案」,蘇揆裁示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蘇揆表示,護照不僅是國人在國外旅行所使用的國籍身分證明文件,也是全球飛航保安體系的一環,美國九一一事件後,國際反恐意識高漲,各國莫不致力於強化旅行文件的安全查核工作。因此,如何打擊護照犯罪,提升我國護照的安全性與便利性,加速與國際標準接軌,已是當前政府施政的重要環節。

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正重點為將晶片護照納入法制規範,提升護照防偽功能,便利旅客通關;另一是防制護照不法,增訂買賣護照、冒名使用護照等相關處罰規定,這是政府整體治安工作的一部分,請外交部擬具說帖,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派協調溝通,讓本條例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根據行政院會通過的護照條例修正案增訂,護照是指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的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出國時所持的通行狀,也是外交護照,以資明確。

此外,配合發展晶片護照,修正案增訂護照記載事項及得將其內容及持照人照片影像,存入護照內植晶片。

修正案規定,買賣護照或以護照作擔保,足以發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罰金;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者,罰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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