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6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公民黨指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不僅內容繁複,且存有很多的灰色地帶,如草案內有關公共安全的定義不清晰,令容易被執法人員濫權,因此建議政府應嚴謹處理,不應急於在今個立法會期內通過,並建議政府先進行公眾諮詢。
家中話亦可被監察
公民黨就有關草案提出12點關注,包括由於在現時草案中,截取或監察透過速遞服務的信件或在公眾地方交談均無需申請授權,因此建議擴大受法例監管的範圍。條例所容許進行截取通訊的目的過於廣泛,沒有就公眾安全作出定義,令無辜市民亦可能受到監察,尤其是被界定為侵擾程度較低的監察行動,可能令個人於家中的對話亦被監察及錄取。公民黨亦指要就「通訊」、「截取作為」、「秘密監察」等字眼重新作出定義。而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可因應市民投訴而作出調查的權力過小,只能在有限的情況下告訴投訴人其投訴是否得直,而且法定不能解釋基於什麼理由作出該裁決。
蓄意濫權免負刑責
公民黨又關注到即使有執法人員,蓄意濫權,亦毋須負上任何刑責。而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亦無需直接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只須向執法機關的首長及行政長官提交報告,而行政長官亦可刪節過有關報告才提交立法會省閱,加上報告內容簡陋,更不會包括對執法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行為的批評。
他們建議除緊急情況外,不應予以口頭申請。若調查要進入任何私人場所,作出申請時必須表明需進入哪個處所,及要被截取通訊或進行監察的又是哪個處所,若搜查過程中,有任何損毀,包括洩露機密資料,當事人有權索取賠償。
公民黨亦指律師與其當事人之間的通訊不能受執法人員的幹擾,否則,嚴重破壞香港人的法律專業特權,破壞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
大律師公會執委謝華淵表示,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立法原意是保障基本法賦予市民的私隱權,但草案未達此目的。
香港人權監察支援公民黨提出的修訂,又期望法例生效一年後再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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