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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瑞都案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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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三十日電)新瑞都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第二波宣判,判處前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等八名被告有罪;回顧新瑞都案,涉及多起投資弊案及利益輸送案,屬經濟犯罪,案情複雜。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蘇惠珍指控,劉泰英自一九九八年起,利用李明哲、李泰祺等親信,以允諾促成銀行團核准新瑞都聯貸案方式,陸續向她索得佣金新台幣十億餘元;全案自此引爆。

九月十四日,蘇惠珍再爆料,台肥弊案、台鳳股票疑涉內線交易案、尖美建設紓困疑案,幕後有黑手。除了劉泰英、李明哲等人,續有十餘位現任、卸任立委與商界名人遭蘇惠珍點名。

九月十六日,被指為劉泰英「白手套」的李明哲爆料指出,國民黨投資新瑞都案九億多元,是總統府資政余陳月瑛去找時任國民黨主席李登輝,由李登輝決定投資新瑞都案,並非劉泰英下的指示。

九月十六日,北高兩地檢方主動偵辦新瑞都案。十月四日,立委翁重鈞因為涉案遭到限制出境。十月十七日,前立法院秘書長、前台肥公司董事長謝生富及李明哲,遭檢方聲押。十一月二十八日,劉泰英涉收佣上億元被聲押獲准。十二月二十六日,余陳月瑛被移送,五十萬元交保。

二00三年一月一日,蘇惠珍被檢方以本案有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虞,聲請收押獲准。二月十四日,檢方第一波起訴蘇惠珍等被告十一名。六月六日,檢方第二波起訴劉泰英等被告十名,緩起訴前建華公司總經理簡松棋等被告五人。

六月七日,檢方認定劉泰英涉十二案、收十三億八千萬元不法利益,劉泰英遭求刑有期徒刑十六年,移審院方後,法官裁定以六千萬元交保。十一月十二日,前總統李登輝為新瑞都案出庭作證,強調劉泰英是財經專家,他才同意劉泰英及國民黨投管會投資新瑞都的決策,他不了解弊案過程。

二00四年六月七日,李明哲身亡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出庭作證。十二月二十三日,前鑫瑞公司負責人樊嘉傑身亡。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北地院第一波宣判,四名被告有罪,其中謝生富判有期徒刑十四年、蘇惠珍有期徒刑八年、余陳月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00六年三月七日,新瑞都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開庭。六月三十日,台北地院第二波宣判,劉泰英被依業務侵占、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到二年十月不等刑度,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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