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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政黨比例制違憲 學者:應以專業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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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蓉台北二十一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認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四條採政黨比例制違憲;學者專家認為,這項決定是可預期的,獨立的機關在成立時本來就不應該有政黨比例規定,而應以專業角度出發,也有學者肯定,NCC在執行確實跳脫政黨干預,發揮專業精神。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重點部份是認定NCC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有關NCC委員由立法政黨比例選任的部份違憲,最遲應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前NCC所作成的行為,不因經宣告違憲而受影響。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年三月正式掛牌運作,當初成立原因就是因台灣電信、傳播事業分別由不同的政府機關主管,事權無法統一,不僅影響工作效能,也影響相關產業健全發展。因此政府決定成立統籌通訊、傳播事業的監理、營運管理和內容規範等事項的專責機構,以兼顧業界公平競爭和保障消費者權益。

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ational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NCC)是民進黨在執政前就致力推動「黨政軍退出媒體」工作改造工程重要的一環。組織法草案在立法院審查時,當時政黨比例部份就引起很大爭議。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指出,開始時媒觀會就反對第四條第二項將政黨比例放進去,原本NCC的成立就是要去政治化,現在又用政黨比例推薦方式,反而政治意味大,開啟政治可介入的大門。

因此他同意大法官這次釋憲的決定,但即使是違憲,畢竟之前的條文是法律通過的,可以限期改正、修正組織法的方式,來改善不適當的地方。

銘傳大學新聞系主任蔣安國指出,他在立法前就反對有政黨比例制,但既然組成了,且觀察NCC執行,九位委員都超脫政黨活動,幾乎委員都是無黨籍狀態,以他們在法律、電信、廣電等專業執行。

今天的釋憲決議,可以讓NCC脫離政黨操控,蔣安國認為,這部份可以接受,且對下一屆委員產生應有的亡羊補牢作用。

中研院助理研究員徐永明認為,釋憲結果可以預期,因為獨立機關應沒有政黨比例規定,而是應以專業角度出發才對;釋憲他直覺是基本公式,如果政黨比例部份持續運作,未來會有問題。       

NCC的概念源於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 (FCC)」,植基於無線頻率為全民所共享,確保廣播電視符合「服務公眾利益、便利與必需」的原則。

依這項原則,立法院通過NCC組織法,並於今年三月號正式上路;但法條中仍有很多仍待努力改善空間,管中祥指出,組織法有關委員成員代表,應開放公民代表加入,目前組織法只有從專業考量,如電信、法律、廣電代表,但看電視是社會民眾。

因此他建議,未來修法不論在審查會議或是委員代表中,應讓公民加入,讓公民團體也能成為重要代表。

蔣安國更期盼NCC妥當面對產業面的管理,NCC有多頭馬車現象,應考量在業務事項上可否更妥當管理,如NCC對電信監理機構賦予更多責任等,這些都可一併在未來修法時考量。

徐永明則認為,NCC組織法修法迫不及待,不應再等到二零零八年,否則未來NCC和行政院爭執可能會增加。

讓台灣的廣電、電信走向更開放、公平的方向,剛起步走的NCC,未來仍有很大努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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