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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質疑測速器 北市願配合送驗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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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四日電)經常在台北市開車違規超速遭測速器拍照的車主,都不免對測速照相設備檢驗過程有所疑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今天表示,已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儘速訂定「線圈感應式測速器」施檢規範,並納入國家標準檢定項目,未來訂定完成後,也會將目前市區的一百二十六具測速器送驗,以昭公信。

北市警局今天指出,目前北市的一百二十六具固定式測速照相桿,測速照相主機分「雷達測速照相器」(固定式四十六部,另還有十四台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器)和「線圈感應式測速照相器」(四十部,均為固定式)兩種。

有關檢測規定部分,每具「雷達測速照相器」每年都在使用期限屆滿前收回,依「雷達測速儀施檢規範」規定,將雷達測速照相主機分批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且都通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領有檢驗合格證書。

「線圈感應式測速照相器」都通過製造國家所屬標準檢驗單位測試,除經國家檢驗標準合格外,並領有台北地方法院認證書。不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還沒有相關施檢規範,也沒送檢規定,且大多數國家也沒有強制將其列入檢定範圍,因為這項器材是國外測量行駛中車輛速度通用科技儀器,北市警局目前只能依警政署規定「以生產國或國際標準實驗室檢驗合格認證模式辦理,在未取得檢驗合格認證,即不得使用,以保障機器本身可信度」。

北市警局表示,員警所舉發的每一件超速違規,都檢附採證照片郵寄違規人,如違規人對舉發內容仍有疑義或不服舉發機關處分,得備齊相關資料,逕向舉發單位或應到案處所裁決機關辦理申訴事宜。如對回復說明仍有疑義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得於接到裁決書的翌日起二十天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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