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百名專家籲高院 速收死刑覆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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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訊】(美國之音記者:楊明2006年8月31日華盛頓報導)一百名中國法學界專家學者呼籲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覆核權,減少因部份死刑核准權下放,導致地方法院濫用死刑和死刑適用標準嚴重不統一等司法不公問題。

由中國有影響力的公益律師事務所北京陳岳琴律師事務所主辦的“百名知名專家學者、資深律師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覆核權研討會”8月30號在北京舉行。包括著名大律師張思之、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院長盧建平教授、以及北京陳岳琴律師事務所創辦人陳岳琴等一百人在呼籲書上簽了名。

*死刑遭濫用 同罪不同判*

法學博士陳岳琴律師說,地方法院濫用死刑,以及適用標準嚴重不統一,已經對公民生命權利造成侵犯。她說,浙江麗水的王文達因為搶劫強姦三陪女,雖沒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卻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並立即處決。但同類型的重慶郎劍豪搶劫按摩女案僅被判13年有期徒刑。她指出,相似犯罪在不同地域遭遇的命運截然不同,充份折射出地方法院適用死刑標準嚴重不統一,以及濫用死刑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

陳岳琴說,他們要求立即收回死刑覆核權,是因為生命的寶貴,人死不能復生。她說,“最高人民法院每拖延一天不收回死刑覆核權,就可能每天有幾個像王文達一樣本來可以不殺的生命從我們身邊消失。”

被喻為中國律師界良心的張思之律師說,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覆核權很重要,但是如果不改進和提高法院裁決水平,既便收回死刑覆核權,仍然會有很多無辜的生命被剝奪。張思之敦促最高人民法院在10月1日之前收回死刑覆核權,不然的話又會有幾百人在10到12月之間被處決。

*下放死刑核准權違法?*

中國1979年頒布的第一部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在1983年中國當局推出的“嚴打犯罪”運動期間,中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中規定,“殺人、強姦、搶劫等死刑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院長盧建平教授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權違反了中國1996年和1997年分別修訂的《刑法》第48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規定。而《人民法院組織法》是1983年修訂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下放部份死刑核准權實際構成了違法和違憲。

*丘宏達:高院比地方慎重*

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教授丘宏達指出,中國當局根據不同的政治環境和氣候,往往以政策替代法規法律,過去在嚴打期間採取的速審、速決的作法,就往往導致一些人冤枉而死。

丘宏達:“收回死刑覆核權,一方面是因為在地方上訴沒有任何作用。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裁決時比較慎重,死刑的執行會減少一些。不過,中國的死刑還是太多。”

*死刑多 冤案多*

中國是世界判處死刑和執行處決最多的國家之一。雖然具體數字無從得知,但人權活動人士估計,中國每年被處決的人達數千人。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幾十年中,法律法規的制定,法治的建設仍在進行之中。另外,司法界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急待提高。一些地方法院因為裁決水平,以及腐敗問題等而濫用死刑,導致2005年佘祥林“殺妻”案、聶樹斌“強姦殺人”案和胥敬祥“搶劫”案等冤案陸續曝光。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承認,2004年最高法院審結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審案件共300件,被最高法院改判的達94件,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為24件。肖揚2006年1月5號在中國高級法院院長會上說,2006年要著重搞好死刑案件的二審開庭,確保死刑核准權的統一行使。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負責人最近表示,死刑核准權的回收己成定局,中央政府已經批准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增設3個覆核庭,並增加大約400名法官的編制。

有觀察人士指出,收回死刑覆核權之後,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一個出口、一個標準,會大量減少並控制死刑,杜絕因為各種因素導致的死刑的濫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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