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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 電信等業罷工有冷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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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一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勞動三法修法版本,其中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中增訂勞資爭議在裁決期間,勞方不得因爭議事件罷工或做其他影響工作秩序的行為,並規範電信、大眾運輸、醫院等行業如果要罷工,主管機關有權下令冷卻三十天。

勞委會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條文第七條新增,勞資爭議在裁決期間,勞方不得因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進行影響工作秩序的行為,勞委會說,影響工作秩序要由雇主舉證,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確認影響工作秩序,可對勞工或工會處以罰鍰。

考量特定公共事業如果進行罷工或其他爭議行為,會導致民眾日常生活不便,因此條文中也新增冷卻期的規定,對於電信、大眾運輸、石油煉製等事業的勞資爭議,如果調解不成,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要求勞資雙方從通知之日開始的三十天內,不得有爭議行為,以免影響公共生活。

另外,修法條文中也新增,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以及金融服務業工會決議罷工後,應在罷工前三日以書面將罷工時間、地點及方式通知雇主與主管機關,不過這項規定並無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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