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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法 电信等业罢工有冷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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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一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委员会议今天通过劳动三法修法版本,其中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草案中增订劳资争议在裁决期间,劳方不得因争议事件罢工或做其他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并规范电信、大众运输、医院等行业如果要罢工,主管机关有权下令冷却三十天。

劳委会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条文第七条新增,劳资争议在裁决期间,劳方不得因劳资争议事件而罢工或进行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劳委会说,影响工作秩序要由雇主举证,地方主管机关认定,确认影响工作秩序,可对劳工或工会处以罚锾。

考量特定公共事业如果进行罢工或其他争议行为,会导致民众日常生活不便,因此条文中也新增冷却期的规定,对于电信、大众运输、石油炼制等事业的劳资争议,如果调解不成,地方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应报由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后,要求劳资双方从通知之日开始的三十天内,不得有争议行为,以免影响公共生活。

另外,修法条文中也新增,电信、大众运输、公共卫生,以及金融服务业工会决议罢工后,应在罢工前三日以书面将罢工时间、地点及方式通知雇主与主管机关,不过这项规定并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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