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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所得清單供報稅參考 非報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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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四日電)為便利台灣納稅義務人,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前,納稅義務人可向台灣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所得清單。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強調,清單僅供參考,日前有一納稅義務人以清單不完整為由,漏報所得新台幣90萬元,但仍遭補稅罰鍰。

國稅局表示,這名納稅義務人是漏報配偶營利所得90萬元,除遭國稅局補稅外,還被依法處0.2倍罰鍰,也就是7300元。

雖然納稅義務人不服,主張是根據向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參考清單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清單資料不全,導致漏報,並非蓄意逃漏稅,不應處罰。

可是,全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納稅義務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仍遭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內容指出,依財政部發布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如有所得,就應應依法辦理申報,參考清單所列的所得,不是報稅唯一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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